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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其中明确规定了
作为公诉人,在法庭示证阶段,我们也往往将辨认笔录和其他证据一起打包,形成证据组归纳出示;或者仅仅宣读辨认结果。
在大部分案件中,辨认笔录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但也并未无懈可击。
在聂树斌再审无罪案的判决书和说理中,提及现场勘验笔录中关于尸体颈部缠绕的花上衣,原审将其作为认定聂树斌杀人的作案工具。但在再审程序中,提出该花上衣来源不明。
聂树斌辨认的花上衣是否与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为同一物存疑。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
原办案人员辩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而卷宗中没有对此进行说明。而且辨认笔录记载,让聂树斌对花上衣进行辨认时,用作陪衬的3件上衣,有2件系长袖,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
易言之,上述关于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已经揭示了辨认笔录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那么我们回过来头来看,辨认笔录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陈瑞华老师在《刑事证据法》中对辨认定义为:
易言之,
当然,如果我们仅对辨认笔录作以上显浅的理解也并非不可,但没有揭示出辨认的意义和目的。
刑事侦查作为一种导向性活动,
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并不当然地知晓案发现场哪些实物(比如:刀、尸体、血迹、监控)和案件有着关联,必然需要通过辨认等活动将实物证据纳入侦查视野。这也是刘静坤老师所说的,自然材料转化为证据材料的关键一步。
我们以杀人案件为例,在案发现场发现了被害人的尸体和尸体旁边的菜刀。侦查人员在没有查验尸体和检验刀具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尸体和刀具存在天然的联系。只有将上述证据悉数带回。通过尸体检验、刀口比对、DNA鉴定等工作来确定两者的联系,从而决定是否将刀具纳入侦查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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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