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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客楚 三剑客
剑客楚 题图 大唐
婚姻的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简单的家庭问题。
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倾城之恋》有句话流传很广,“比起外界的力量,我们人是多么小,多么小!可是,我们偏要说:我永远和你在一起;我们一生一世都别离开。——好像我们自己做得了主似的。”
在这个世界上,不是所有故事都有好的结局,军婚也是如此。
虽然军人是伟大的,就像有句话说的,“献完青春献终身,献完终身献子孙。”
可是,如果没有坚强稳固的军婚,拿什么献呢?
军婚无小事。
说轻一点,影响军心稳定;说重一点,维系国防安全。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用到军婚上也恰如其分。
正因如此,军婚从来都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关系到家庭和军队的大事。
我军一向重视对军婚的保护。
早在1931年1月,《兴国县行委第一次扩大会议决策》出现对军婚予以特别保护的规定。
它创造了三个最早:革命政权关于军婚的最早立法、最早的军婚政策法律化、最早的军婚地方性立法。
1931年10月,《湘赣苏区婚姻条例》颁布,对军人配偶离婚权做出一定的限制。
这就是《婚姻法》著名条款“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起源。
新中国成立以后,保护军婚的思想一以贯之,但在军人配偶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的基础上,增加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的情形,显得更加务实。
这些情形包括4种:征婚或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或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这 4种情形触碰婚姻家庭底线,不可原谅。
对军婚保护的细致周全,用心用情不可谓不深。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在这个过程中,对军婚保护条款引起了一些讨论。
一种认为,军人保家卫国护大家,在小家婚姻家庭中,处于劣势地位,需要军婚保护条款,使双方的婚姻关系得以维持。
一种认为,婚姻关系隶属于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不适用于法律的强制范围,应该废除军婚特别保护条款。
客观地说,两种观点都有合理成分。最后,结合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在保留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但书”,即对军人在重大过错前提下行使离婚否决权进行一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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