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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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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5 2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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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经营者与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经营者订立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应当实行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合同行政监管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 合同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通话录音等,视为格式条款。

第六条

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内容应当字体清晰、语言简明、逻辑清楚,不得为消费者阅读和理解设置障碍。

第七条

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减轻经营者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免除或减轻经营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免除或减轻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四)免除或减轻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免除经营者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六)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七)要求对方承担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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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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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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