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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规定了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典》未作规定,实践中对《民法典》施行后一年短期诉讼时效是否仍然适用,存在不同理解。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法典》立法目的和法的适用原则,《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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