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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有哪些(赔偿责任和补偿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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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2-14 0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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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9年第1期。转录于此,以飨读者。

我国《劳动合同法》有5处提到“赔偿金”,12处提到“赔偿责任”。该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赔偿金”与“赔偿责任”并列,可见二者是不同的。那么二者具体有何不同?通过何种途径得到赔偿?这是应受赔偿一方比较关心的。而劳动保障监察员则比较关心是否有权受理此类投诉。本文试就二者的异同加以辨析。

法定情形

“赔偿金”的责任主体都是用人单位,受偿主体都是劳动者。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是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二是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逾期不支付的;

三是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四是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

五是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六是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履行的。

而“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受偿主体则复杂得多。责任主体涉及用人单位、劳动者、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还有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受偿主体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其他单位。有以下六类情形:

一是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如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规定的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法犯罪的,上述情形,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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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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