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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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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过程中,张某申请对A公司名下位于外省市的土地进行查封。查封前,房地产开发商已就土地上的在建工程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已预售上百套房屋。B法院依法向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裁定,要求一并查封土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考虑到采取司法查封易引发群体性纠纷,该中心拒绝签收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在释明拒不协助办理的法律后果并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该中心按时办理了查封。
某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孙某申请对沈某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4亿元。C法院查封沈某名下价值2.6亿余元的房产后,对沈某持有的7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后沈某以上述7家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7亿余元、C法院构成超标的冻结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D公司在E、F法院均有涉诉,两案原告均申请对D公司持有的2000万股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冻结。同一交易日内,E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送达冻结法律文书,F法院则向证券公司送达冻结法律文书要求协助冻结D公司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后E、F法院就冻结的顺位产生争议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
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G银行申请对H公司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I公司股权予以冻结。J法院冻结I公司股权时仅向该公司送达了冻结法律文书。另案王某申请冻结H公司持有的I公司股权时,K法院向I公司所属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送达了冻结法律文书。由于J、K法院均主张其为生效冻结,双方未能就股权保全顺位协商一致,遂层报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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