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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伤害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伤害行为所做的准备;
(3)拟用伤害手段;
(4)预备伤害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手段、过程等;
(2)作案工具的种类、来源和下落;
(3)被侵害的部位及打击的次数和强度,被害人的伤亡情况;
(4)被害人体貌特征、受伤前后的反应以及造成的后果;
(5)伤害行为实施完毕后如何逃跑、毁灭罪证,有无订立攻守同盟等。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2)对发生伤亡结果的心理状态,对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是否“明知”并且“希望或放任”此结果的发生;
(3)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情仇、图财、报复、滋事、激情、义愤、正当防卫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受害对被伤害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方位、过程等;
(2)受打击侵害的部位、次数、强度;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体貌特征,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及案发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物证的特征;
(5)受害人被伤害后的身体、精神状态等情况。
通过现场走访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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