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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下午,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
修改后的《条例》在生育奖励与保障方面还增设了育儿假。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作出规定: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值得关注的是,如果孩子已经出生且产假尚未结束,可在《条例》实施后按照本决定规定的产假期限予以顺延。
此外,在生育支持措施上,修改后的《条例》还新增了普惠托育、母婴设施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