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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辩护词无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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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1-19 0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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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对于这个罪名,想必所有人都不陌生。但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绝不能只看被害人的损害后果,否则就有客观定罪之嫌。具体来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伤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还要证明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这一辩点在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因为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正当防卫,其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限定。而日常生活中,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相互推搡、拉扯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所需的不法侵害。所以在此类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无罪辩护尤为重要。

根据刑法的定义,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实践中往往需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综合认定。

1、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起因。常见的无罪辩点有:为制止被害人的某些不当行为、为挣脱被害人的束缚(人身自由限制)、将被害人赶出自己的房屋等。

2、行为方式是否恰当。应该予以关注行为的幅度大小、行为持续的时间、事发是否突然、行为人的第一反应是否符合一般人的认知。

为了让大家更好理解以上辩点,下面举出两例供大家学习研究:

(注:为了方便大家阅读,下文只给出判决书中的“法院认为”部分)

张某故意伤害案

从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来看,自诉人孙某林在信访过程中,用身体阻拦被告人张某离开办公楼,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在被告人张某继续向前走欲离开办公楼的过程中,自诉人孙某林先用肘部推搡被告人张某,双方用肘部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消除自诉人孙某林对自己人身自由的妨害,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向某某故意伤害案

本案中李某春与向某某因打牌发生争执,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向某某两次要离开,都遭到李某春的阻拦、拉扯,后李某春抱住向某某,向某某为挣脱李某春,二人抱在一起相互摔,在此过程中,造成李某春受伤。向某某主观上对其行为会造成的后果,并无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其只是想离开,挣脱李某春的纠缠。因此,自诉人李某春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其指控不能成立。

律师解读:

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第二、行为人的心理必须处于希望或者放任的状态。实践中,行为人之间因纠纷相互推搡、互摔,导致一方轻伤的案件很多,有的甚至会伤到前来劝架的第三人。但只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就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注: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被害人伤情确实是因被告人行为导致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要求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另外,上述情况在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件中较为适用。如果是被告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件,也不能一概认定被告人存在伤害的故意。我们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就是,被告人本想拿刀吓唬受害人,从而在民间纠纷中获得比较优势,但是因被害人突然起身夺刀,进而导致自己受伤。因不能证明被告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能依据疑罪从无,判决被告人无罪。

(注:还需要根据个案不同情况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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