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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xx市xxx农民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谢某和xx市xxx农民专业合作社与2017年3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抵偿协议》、《抵偿协议补充协议》,xxx农民专业合作社负一层和一层作价962.94万元抵偿所欠谢某858.44万元债务,案件执行终结,谢某交纳执行费6.47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因该xxx服务中心综合楼项下土地为集体耕地,导致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主要原因是xxx服务中心综合楼的建设用地是非法转让、倒卖取得。因此,该xxx服务中心综合楼项下土地存在违法行为。
后谢某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公开信息,xx市相关部门于次日后签收,于60日后作出《关于谢某申请信息公开的告知书》。谢某认为,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告知书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且多处存在违法行为。于是,通过快递方式向xx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xx市相关部门次日签收复议申请,并未作出复议决定。为维权,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依法作出判决,撤销xx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xx市相关部门向谢某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