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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丧失的效力(民法典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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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2-29 04: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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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赵头和钱老太系原配夫妻,共生育赵1、赵2两个儿子,及赵3一个女儿。老赵头于2019年11月去世,钱老太太于2019年9月去世。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房产登记在老赵头名下,系老赵头和钱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4年,老赵头作出自书遗嘱,遗嘱主要内容“征求了赵3妈和赵3哥哥的意见,他们都同意就房子送给赵3。”同时,赵1在该遗嘱上签字。继承开始后,赵1、赵2拒不协助赵3办理涉案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故赵3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产是老赵头和钱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钱老太未在《遗嘱》上签字,老赵头处分钱老太的财产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赵1在继承开始前,在《遗嘱》上签字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如何?也就是说,赵1是否有权继承钱老太的遗产?

一、关于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是老赵头亲笔书写的,真实性没有问题。

关于《遗嘱》有效性问题,涉案房产是老赵头和钱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老赵头处分自己财产的部分有效,但涉及钱老太的财产部分,因钱老太未在《遗嘱》上签字,老赵头处分钱老太的财产应为无效。所以钱老太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二、在继承开始前, 赵1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放弃继承钱老太的遗产,法律效力如何?

本案代理的焦点在于如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钱老太财产,赵1已在继承前签字放弃继承,赵3能否把赵1的份额给争取过来?如此一来,赵3可以享有涉案房产八分之七份额,赵2占八分之一份额,这对赵3来说也算利益最大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了放弃继承的行使期间是在继承开始后,在继承开始前, 赵1在《遗嘱》上签字确认放弃继承钱老太的遗产,法律效力如何?

【主要裁判规则】

关于上述问题,观点不一。司法裁判规则还比较统一的认为继承权作为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还没有取得继承权呢,谈何放弃?因此,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8)京03民终1908号、(2020)京03民终14890号、(2021)京03民终18031号

【放弃继承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8]第9次会议通过)

16.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期待权的承诺是否有效? 继承纠纷中,当事人以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为由,请求确认继承权丧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对作出放弃表示方请求继承遗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6)京03民终13383号、(2019)京民申5480号、(2018)京02民终8255号。

【诉讼中的经验】

钱老太未在《遗嘱》签名,导致赵3可能丧失上百万的利益。关于继承的问题,尽管网上的科普文章、视频满天飞,但是不要盲目相信自己掌握的表面上的法律知识,关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还是专业的事,术业有专攻,还是请专业人士把把关,您付出几千或者几万的咨询费,能保住上百万的利益很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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