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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既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要经济补偿金,就要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看具体什么情况?有些情况,劳动者要求续签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不续签,那就可能涉嫌违法解除。有些情形,可能就由不得劳动者,只要用人单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这里,从两个角度来举例说明。
比如,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那就由不得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随便劳动者怎么闹,都没有道理。
但是,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可能就有一定的争议。这一点,此处不予类似,可以参考阅读之前发布的两篇内容——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合同期满未续签但继续用工的,单位在1年内可随时终止!
第一篇链接内容的大概意思就是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在第二次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前,如果已经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由于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不能胜任其岗位,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此时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只要劳动者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得续签,参考案例有(2019)川01民终8933号、(2019)川民申6019号。当然,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劳动者在第二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应当明确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如果不续订,劳动者可以要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比如,(2014)雅民终字第549号、(2015)川民申字第593号案例。
第二篇链接内容最后一段有表述(最高法院出版的《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有权选择续订、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作此选择,否则应当承担违法终止等相关责任。
如果劳动者只是一名普通职工,那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当然可以拒绝续签,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但是,如果劳动者是三期职工等情形,即使劳动者合同到期,也不能直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就是“(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鉴于此,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既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也不要经济补偿金,就要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当然,
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