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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马上就要过去了。2022年遇到的第一个知识点首选法定节假日的元旦,今日通过此篇文章,从法律、地方性规定以及案例中,采取问答的方式,为大家分享各地的实操口径和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在日常的工作中有所帮助。
答:2022年1月1日(周六)、1月2日(周日)、1月3日(周一),合计放假三天
答:2022年1月1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
2022年1月2日,属于休息日,无薪休假
2022年1月3日,属于顺延休假,主要是因为1号的法定节假日遇到休息日的,要顺延
法律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上述主要是标准工时制下的定性逻辑,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可能有些许偏差
答:1月1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支付3倍的加班工资
1月2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安排调休或者额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1月3日,若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安排调休或者额外支付2倍的加班工资
答:不能
答:一般情况下是结算额外三倍,有个别区域支持用人单位额外结算2倍
《劳动法(2009修正)》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劳动法(1994)》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法定节假日当天劳动者不上班,但是也不扣薪,相当于是带薪休假。
法律规定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当天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报酬?
(1)劳部发〔1995〕226号-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
(2)劳部发〔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四条: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
(3)最高院经典案例说理:“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011年中秋节、国庆节、2012年元旦任家会应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1550÷20.92×4×
(1)“用工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朱颖2015年2月18日和2月20日、5月1日及6月20日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上海恭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朱颖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291.31元〔(1,820元÷21.75×2天+2,020元÷21.75×2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三项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休息日加班费5124.71元(2050元÷21.75天÷8小时×8.5小时×86天×200%-550元×22月),
(1)“现周学涛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四天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情形,以及相应2016年清明节、2017年和2018年端午节期间的月工资水平。至于2015年中秋节的月工资水平,周学涛同意按照三快公司主张的12 118元计算,一审法院不持异议。故三快公司应向周学涛
(1)2019年《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1)2014年《青岛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黄某某每周工作六日,其月计薪天数为26天[(365-52)÷12],结合黄某某在2019年6月至12月(该月仅计算半个月)的实际收入情况,黄某某的日平均工资为279.8元[(7950.76元+7000元+5584.7元+5714.81元+5703.1元+4734.19元+3478.25元÷0.5)÷6÷26天/月]。
(1)2014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三条、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该法第五十一条又明确规定,即使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正常出勤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由于21.75天/月的月计薪天数已经扣除了法定节假日(11天),因此,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
(2)浙高法民一〔2015〕9号-浙江《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
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如何计付?
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计薪,不影响加班工资的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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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地方性规定和案例说理来看,绝大多数地区已经明确,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提供劳动,则另行结算和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当然,也有极少地区,比如宁波,和江苏的淮安,南京,有另行结算和支付200%的工资报酬案例;但是,宁波和江苏当地也有支付另外结算300%的工资报酬案例,特别是最高法也有经典案例显示额外结算300%的工资报酬。
综上,笔者认为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应该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是否符合当地的规定或者实操口径,还需要结合当地的政策性规定或者案例,来综合判断。总体大方向上基本全部坚持了额外结算300%的加班工资报酬;所以
额外提醒,并非所有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均可以获得加班工资,有个别地区,比如北京,若劳动者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即使是在法定节假日当天提供劳动的,根据北京当地的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也是可以不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所以本文强调主要是针对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动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
最后,笔者强调:不能通过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断定劳动争议的事实方向,甚至以此来判断当地的裁审方向,这是不可取的。因为个案有不同,平衡的利益也不同,特别是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各个地方的规定就不太一样,甚至大相径庭,一个案件结果在一定意义上并不能代表什么,只能代表主审法官/仲裁的观点。建议大家看劳动法问题,一定要全面,客观,更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实施背景,个案利益的平衡,才能有很好的结果判定和把握。笔者也在修炼中,希望能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资纠纷,为和谐社会贡献一丢丢的力量。
好了,鉴于时间和篇幅有限,今天就为大家简单分享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各地相差较大,难免有不足之处,还请大家多指正!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