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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吴某伙同杨某共同收购并出售他人电话卡牟利。吴某主要负责联系上线以及联系中介向其推荐办卡人员,杨某负责联系中介并带领办卡人员前往营业厅办理电话卡。电话卡办好后由杨某交给吴某,吴某向上线出售后,通过微信转账向杨某分成。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二人在明知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的情况下,收购并出售他人电话卡共计三百余张,吴某共向杨某微信转账1.9万余元。
经查,上述号码中四张电话卡关联三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67310元。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抓获吴某、杨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二人均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