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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被单位辞退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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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23 06: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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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衡水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众所周知,很多用人单位,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喜欢跟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那属于“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如果是违法辞退,用人单位愿意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那也还算说得过去。问题是,有些用人单位不仅违法辞退,而且还不愿意支付赔偿金,甚至还满脸无耻地向劳动者叫嚷着“有本事你就去打官司!”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究竟该如何维权?

这个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尽快解决问题。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好,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也罢。但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效果如何,可能未见得让劳动者满意。

本着劳动者最大利益化,我个人不建议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读到这里,可能很多劳动者脑海里会出现一个大大的问号,为什么?

1.建议仲裁请求不是要求支付赔偿金,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是违法辞退,那建议劳动者申请仲裁,而且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请求不是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有两个选择,要么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选择支付赔偿金。

当然,在申请仲裁或打官司的过程中,可能达不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目的。

因为关于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应予恢复问题,仲裁委或者法院可能会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用工问题已经产生纠纷,在多次沟通及诉讼过程,双方之间矛盾并没有消减,反而进一步激化,双方之间已经没有信任的基础,用人单位亦明确表示不愿意再与景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那么用人单位就应该会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这个意思)。因劳动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隶属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基于相互信任与互相协作,在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如强制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无益于双方之间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

同时,由于打官司的时间较长,用人单位可能在该岗位上已经有了新的工作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已经没有这个岗位。

法院或仲裁委权衡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考虑的因素,可能会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恢复为宜,并以此为裁决或判决的结论。

只是,不管法院或仲裁委是否认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而言都是有利的。结果一:法院或仲裁委认定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正好达到劳动者继续上班的目的。只是,这里需要多说一句,即使判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鉴于经过了前面的打官司、闹纠纷,用人单位也可能不会让劳动者安安逸逸地上班,而是找各种茬子为难劳动者。据此,劳动者一定要脸皮厚、讲策略、搜证据。详情阅读:《员工如何应对?公司为逼员工离职,删除打卡指纹,收走工作电脑……》结果二:法院或仲裁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可以继续进行下面的维权。

2.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另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至此,劳动者也不要觉得不值。而且我还要告诉劳动者,仲裁委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最好要起诉;起诉之后,一审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最好还要上诉;上诉之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不宜恢复劳动关系,这个时候才算告一个段落。因为这样,劳动者可以把整个打官司的时间耗得更长。

很多人又不明白了,大家都清楚,打官司耗时间、费精力,结果这里却还要故意拉长战线!此为何意?

原因很简单,

即便是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要求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对打官司期间的这段时间支付工资。

通过前面的维权,虽然法院认定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也确认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用人单位确实属于解除劳动合同。有了这一结论,劳动者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打官司之日起至确认劳动关系结束之日止的工资。因为这期间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原因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造成,相当于是用人单位自己没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而不是劳动者不愿意上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

注意,这里的工资支付的截止时间是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裁决或者判决生效之日。在此期间,劳动者虽然并未提供劳动,但该情形由用人单位所造成,劳动者并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这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其实,这也算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一种惩罚。

所以,

劳动者这个时候不要觉得打官司耗费精力和时间。因为劳动者打官司,也权当是上班挣钱。

另外,这一点对于工作年限不长,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较长的劳动者来说,非常有利。

比如,劳动者刚入职不到半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甚至更长,那么劳动者就有的是时间跟用人单位耗下去。按照正常的赔付,不到半年也就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具体计算方式后面有介绍),但如果跟用人单位耗下去,那么除了延长上班时间提高赔偿金以外,还每耗一个月就多一个月的工资。何乐不为?

3.如果这个官司拖的时间长,那么对劳动者更有利。

前面说的工资问题,算是其一。

其二,对不同情况的劳动者,拖延时间可能还有其他好处。

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来说

,能够拖延到劳动合同到期,当然更好。因为即使用人单位要合法辞退,也要等到合同到期辞退,而且还不影响到期辞退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对于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来说,

除了能够拖延到劳动合同到期以外,最好还能够拖延到自己怀孕,当然更好。因为即使用人单位要合法辞退,也要等到劳动者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结束之后。只要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仅如此,对于三期职工,不容易找工作的同时,既有一份工资收入,也能够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提供保障(前提是孩子生产之时,缴纳社保一年以上)。这就是我之前提到过的一个问题,是不是用人单位只要付2N,就可以解除任何员工(含孕期职工)的劳动关系?

举一个比较特殊一点的例子,劳动者由上一家用人单位跳槽到现在的用人单位,中间的社保也无缝链接地续交了(到生育孩子的时候,社保已超过一年)。同时,现在一个月的试用期已经过了,且用人单位通知转正成功。还有一个最关键的点,已怀孕三个月。那么,这个时候用人单位想违法解除,劳动者未必同意,而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即使现在被违法解除,赔偿金也不过是一个月的赔偿。但继续呆在用人单位,除了工资保住了,社保有单位缴纳,还可以到时候报销生育保险等,直到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都过了。到时候,即便是用人单位再次违法解除,赔偿金也不止一个月了。

当然,如果因为违法辞退打官司,这期间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没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劳动者还可以就生育保险待遇的事项再次与用人单位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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