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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的机会,在出差归家的路途中结识了一位律师朋友,闲聊过程中了解到,他最近正在处理一桩造价的案子,这次作为甲方的辩护人,专程从外地来到江苏,当得知我恰好是做建筑造价工作的,于是便与我讨论起他的案子。
案子出在XX省,将
结算时,施工方提出了
他想听听我从造价的角度有什么看法。
因同行的路程不长,对案子的来龙去脉、前提条件,也没做深入的交流。我只凭自己对造价的理解,从技术的角度谈了点自己的看法。
我不清楚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是按定额计价的,那么就有专门的大型土石方取费标准,而取费中就有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这项费用,该费用是指在冬雨期施工时所采取的防冻、保温、防雨安全措施
逆向思维,如甲方开工没延期,那么整个工程大都在春夏或夏秋季。春夏季,尤其是夏季雨水多,按他们的理论,雨后的湿泥土是不是也要索赔?总之,抛开了前提原则,就永远有索赔的理由。
按一般省市的定额,挖、运土方与挖、运淤泥,直接费用相差接近一倍。由此我判断,
我虽未询问原有的单价,但推算下来,索赔额相当于在原单价的基础上增加了33元/m³。如此大的索赔额,我十分震惊。退一万步来讲,即便合同约定不严,索赔成立,但岂会有如此离谱的额度?再分析其中的索赔逻辑,更是混乱:
1、60万立方米的土方,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土堆,用一座小土山形容一点不为过。如此一座小土山,难道整座山能全冻住?如果不是按全冻土计算,只计算化冻土,那么,这化冻后土的单价堪比天价。
2、离奇的是,能把60万立方米的小土山全部冻住的极寒气温,它竟然还能很快化开,又能立即化冻,急速成为“淤泥”土;且在这么长的施工周期内,还是天天挖这样的“淤泥”,这化冻后的土似乎永远不会晾干、风干、晒干……
3、工程的所在地与北京同一纬度,根据气候条件,那里的冰冻线应该在0.8m左右(冰冻线,网络上也可查)。按极限值计算,最大的冻土工程量应是:土堆的表面积×≈0.80米厚。按他们的逻辑,上面一层挖完了,下面又形成一层,以此类推,直到工程结束,如此才能把它计算成全部的冻土化冻后的“淤泥”土;
4、更奇葩的是:这么极寒的天,挖的永远是化冻后的“淤泥”,0.80米厚冻土层下的干土不去挖,或只挖、运化冻后的“淤泥”土,且非得等到其化冻后才挖,从来不挖冻结的土。这不就等于说:冻土挖机挖不动,但该冻土却能轻易化开。
显然,这传说中的天方夜谭,现实中还真的出现了,这位律师对我的技术分析十分赞同。他说,他们更多的是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技术层面的深度远不及我,我说的有些细节,在面上有的他们也注意到了,但远没有我想的这么深、这么细。他们只知道这么多的土,不可能全部是化开了的冻土,但只是在表面上点到为止。我说的那个冰冻线,正好用来作具体量化的标准,对他们的帮助极大,这是他们无论如何想不到的。遂作了详细的笔记。
交流中,我直言,本案其实一点也不复杂,背后可能另有深意:一、低价、最低价中标,原有的价格根本不赚钱或已亏本,只能靠索赔挽回;二、经私下“协商”,已获对方关键人物的认可,但又不能随便签字,于是走打官司的“曲线救国”之路,法院判决,合情合理更合法,谁也无话可说。2000万的狮子口也非真正的目标,目标可能已在原告、被告的心中,其中的默契作为受托的律师,可能也是心知肚明……
之所以这么判断,因为律师
正如律师所说,那个冰冻线对他们的帮助极大。这类的官司,技术性很强,有好的技术做支撑,能使律师如虎添翼。预算也一样,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的公开,尤其是其中相关的总价合同条款,对造价员,尤其对施工方的造价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成熟的造价员不是单薄地懂得,是综合的体现,预判鉴别能力、系统的大局观、成本数据指标,不是哪个老师所能教的(教的是理论),更不是嘴上的口号,需要的是预算、施工、成本三位的一体,是实践与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