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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行政的基本类型)

  • 法律知识学习d
  • 2022-11-22 14: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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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桦甸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我们老百姓日常和政府及授权组织打交道,好似非常清楚行政处理程序,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行政程序其实非常复杂。同时,我们老百姓又觉得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但是在现代社会,政府的行政权力膨胀的非常快,如果我们不知道政府及授权组织行为的性质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究竟是什么,我们遇到具体的行政行为时就无法正确应对。如果遇到问题时我们能够识别政府及各级组织的行为违法性,那么我们的公民权利将能够得到及时而完全的保护。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后重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本文根据修正后的行政处罚法结合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类别特点及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阐述,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行政权的概念及主体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二、我们碰到的法律问题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1、行政主体:政府、公安局等属于行政机关;高校、证监会等属于被授权组织。

2、行政相对人:就是我们老百姓。

3、行政第三人:与该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他人。

三、行政程序中的法律种类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地级市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及地级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

四、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及法律依据

1、行政许可的概念种类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颁发许可证或执照,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比如公司或个人申请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证;又比如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车经营、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建筑企业资格、授予学位、消防验收等行为。

以下的典型行为不是许可行为:结婚登记属于行政确认;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是变更、转移、抵押及注销登记不是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机动车的年检行为等等。

2、法律依据

经常性许可的法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非经常性许可的法律依据:国务院的决定、省级政府规章(期限1年)

五、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及法律依据

1、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

行政机关为达到行政目的,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对行政行对人的财产、人身及行为产生强制力的单方行为。

分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为:临时限制人身自由,比如公安强制醒酒、强制戒毒、卖淫嫖娼的收容教育等;查封经营场所及场所的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比如清理污染、拆除违章建筑等;执行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比如税收中的滞纳金等;人身强制执行,比如强制服兵役;财产强制执行,比如划拨存款及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厂房设施及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2、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和汇款的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性法规只能对地方性事务设定查封、扣押类行政强制措施。

六、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及法律依据

1、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种类

①概念: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各种处罚措施。

②种类:有申诫罚、财产罚、自由罚等种类

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自由罚:行政拘留(治安拘留),驱逐出境。

2、法律依据

①法律;

②行政法规,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外,比如驱逐出境及行政拘留;

③地方性法规,但是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的除外;

④部门规章: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⑤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以上说了这么多,可能非常抽象,笔者尽量用举例的方式进行解释,以下的区分非常重要。

经我们向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申请,我们可以获得行政许可,如果我们申请的材料里有虚假成分被发现,已经许可过的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没有许可的撤回许可。如果我们在使用证件及经营过程中,比如学位许可后及营业执照许可后,我们违反了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吊销我们的许可证及执照,这种吊销许可的行为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在行政处罚没有做出前,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来限制违法行为的继续及为了将来的处理方便。在行政处罚做出后,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来执行行政处罚。

同时,笔者要强调行政强制执行与法院强制执行是截然不一样的两种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行为,而法院强制执行是司法行为,除了个别的特殊行政机关比如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及外汇管制机关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其他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只能申请法院对行政处罚进行强制执行。

这篇文章只是说了常见的行政行为及程序,还是有很多的遗漏,比如大家关心的行政征收就是政府如何合法的拆我们房子的问题,因为篇幅所限,改天专门讨论。

下一次我们要沟通交流的是行政救济法,就是我们碰到冤屈如何伸冤的问题,主要是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问题,如果我们碰到的话,如何应对来保护我们自身的安全就是很重要了。

最后抱歉的说一句,笔者十分想通俗易懂的和大家沟通交流,但是行政行为及程序太过复杂,如果大家遇到问题需要和笔者沟通交流,笔者会尽心尽力,因为互相依靠与帮助是我们必须要坚持下去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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