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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案例分析(今日说法具体案例及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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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11-17 0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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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詹某侵占公款获刑出狱又卷走1900多万,时隔八年,再登上《今日说法》的新闻红遍网络。詹某是谁?此人曾在2013年因侵占公款700多万而被《今日说法》喻为“隐形人”而报道。7年刑满释放后,詹某再次作案……

一、基本案情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詹某冒用他人身份和学历信息,应聘进入巴中市巴州区某企业担任出纳。五个月后,他伪造领导签字,将项目部的700万元悄悄转入10个私人账户。随后,他从不同的银行里将这些钱取了出来,并且变换身份潜逃一年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事件的最终,巴州区法院以认定詹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作出(2013)巴州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服刑期的詹某表现良好,多次获得减刑裁定,于2018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

无独有偶,2019年5月,据詹某刑满释放还不到一年,他又冒用索南加(假名)的学历和身份信息,进入江苏省南京市一家建筑公司。入职之后,詹某 “勤勤恳恳”、“努力工作”,仅用6个月的时间,就升职加薪出任公司的财务总监。2020年1月24日,正值除夕,他佯装到公司加班,切断所有监控,进入财务室,盗取了会计和出纳的U盾,加上自己手里的U盾,打开公司的网银账户,将账户上1900多万全部转走。随后他变换身份,将赃款全部取出,潜逃多地。两起案件,相同的作案手法,令人惊诧不已。

2020年12月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詹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但詹某却认为自己触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本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单位内部人窃取本单位财物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詹某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务总监,掌管财务的第三级U盾,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身份,也符合盗窃罪的主体;侵犯的对象是“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物,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以上两方面均相同,该以哪种罪名定罪,关键看被告人詹某实施盗窃时是否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所谓职务之便,如上所述,应当是指直接经手、管理本单位某项财物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 被害人“南京某建筑公司”的财务部实行的是被告人建议的出纳、会计二级审核, 财务总监进行第三级审核的财务制度,被告人詹某利用节假日佯装加班的借口,盗窃了出纳、会计的一、二级U盾,再用其本人保管使用的三级U盾操作,成功进入公司财务账户,通过网银将该帐户内1900多万转至其之前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和骗取他人为其开设的多个银行账户中,这种作案的行为不妨可以认为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但他具体实施盗窃的时机,是选择在办公室无人之时。当时,抽屉里的U盾应属于出纳和会计保管,被告人詹某此时窃取的财物并不是其本人经手、管理的财物,故其盗窃行为不是利用其职务之便。

因此,被告人詹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应按盗窃罪处理。假如被告人詹某是在其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转出财务账户余额,则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相关法条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区别

1) 主体不同

盗窃罪所要求的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职务侵占罪所指的主体,是利用职务这一特殊性构成,这是两罪最明显的区别。

2) 客体不同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侵犯了公司、企业法人的所有权。因此,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从范围上来说是要小于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范围。

3) 客观方面不同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侵占的公司财务的范围比较大,可以是自己亲属的,也可以是其他人的。两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但客观方面,前者行为为“侵占”,“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处分“行为人持有的财物”。后者的行为为“秘密窃取”。

而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或其他企业的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之“侵占”有其特殊的含义,它是指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将自己本来“合法持有”但无权所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地据为己有或者为第三人所有的行为。

4) 量刑不同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1)达到数额较大(六万)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一百万)的,可以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企业高管职务侵占风险防范

近年来,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问题日渐突出,职务侵占的案件也逐年呈上升趋势。因此,企业如何预防该类案件的发生,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笔者拟结合实际,简要列出企业防范高管职务侵占的几大要点:

健全公司制度,强化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1) 完善公司的章程,管理制度等,明确岗位责任及处罚机制,防止互相推诿,权力失衡。同时形成书面文件,以保证有据可查,也可以对职务侵占类犯罪产生一定的震慑力。

2) 高层管理人员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若权力监督机制起不到制约作用,高层管理人员就会滥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取利益,催生犯罪。因此,公司风险控制部门的独立性、专业性及忠诚度至关重要。

加强财务监管

高管的职务侵占类案件中,关键性的证据在于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即使其通过各种手段设法将财务账目做平,银行的资金流转记录、税务机关的纳税记录等财务资料中也会留下证据。由此,保持财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给予财务部门一定的监督权,可以有效地制约高管,对预防并打击该类犯罪至关重要。

重视企业内部环境建设

根据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协会(ACFE)的创始人、现任美国会计学会会长史蒂文·阿伯雷齐特(W.Steven Albrecht)提出的“舞弊三角理论”,高层管理人员职务犯罪原因主要源自压力、机会与借口。

因此,公司要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予以重视,选拔人品与能力兼优的人员担任高管,并做好人员资质确认,工作中加强对高管的思想道德教育,消除其犯罪“压力”,完善各种机制与制度,督促制度的有效执行,机制的正常运行,消除其犯罪的“机会”与“借口”。

发现问题,及时报案

职务类犯罪具有传染性,损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会影响其他员工,形成不良风气。有的公司报案滞后,待司法机关介入后部分重要证据已灭失,造成打击不力。所以,企业要明确,对于职务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应当立即报案,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成功后未得到处罚,助长其侥幸心理,继续作案。

作 者 简 介

石 磊

英国谢菲尔德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某国内大型互联网法律公司,擅长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领域经济犯罪,不良资产处置等法律服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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