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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时间(最新版公司法修改了的内容)

  • 法律知识学习d
  • 2022-11-15 2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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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库尔勒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知更鸟-做您学习法律知识的百科全书!

《公司法》的修订涉及面还是很广的,通过人大网对草案反馈了若干意见。

第84条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修改建议: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时,也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理由:

目前对绝大多数中小公司,监事在公司治理中基本没有作用,只是个摆设,但强制要求设立监事,会增加社会运行成本。因此,建议将强制设立监事,改为自愿设立,尊重股东自治原则,如果全体股东都同意不设监事,那就允许不设。这样对于很多一人有限公司或小规模公司,就不用再设监事了,会降低工商登记成本和公司运行成本。

目前草案中,已不再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但对于规模较小公司,董事会通常都不设立的,基本也不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这时设置监事也没什么作用。

设置监事的本意,应该是监督管理层或保护股东利益,但规模较小公司,管理层、董事、监事往往是一体化,所以,尊重股东自治,如果股东一致同意,那么就没有必要设监事。

第77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

建议修改为: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这条建议修改,如不能修改,至少针对规模较小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由强制设立,改为自愿设立,目前的草案是可以不设监事,但前提是要设审计委员会,说明大家也认识到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对于规模较小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也不现实)

理由:

对于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监事有可能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于占到数量90%以上的中小微公司业,在实践中监事基本是没用的,既然如此,何不做些修改,至少对中小公司取消设立监事的强制要求,由公司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设立监事,虽然这项改革是个微小的变革,但对公司和工商部门来说,可以节约书面资料成本、人工时间成本等,还是有非常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210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修改建议:

删掉“扩大公司生产经营”的说法。

理由:因为公积金本身就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其对应的资产已经用于生产经营了,不存在所谓的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之前这种提法,主要是法律界人士,对会计不了解,导致出现这种说法。如果说“公积金”可以用于扩大生产经营,请举个例子来说一下,具体怎么操作?因为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在操作上是减少公积金金额,同时增加未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或增加实收资本,而扩大生产经营的话,在法律上或会计上并不需要任何处理。

第4条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建议:将其中的“资产收益”改为股东权益或所有权收益。

理由:资产是属于公司的,其收益也是归公司所有,不是股东的,股东只是间接享有资产收益。公司资产的来源,既有债权人提供的,也有股东提供的。公司资产产生的收益,也是直接归公司的,公司需先偿付债权人利息,优先股股利,剩余收益才归股东。股东不直接拥有这些资产,也不享有资产收益,所以,会计上的股东权益,又称为所有者权益或净资产。注意,净资产和资产不是一个概念。

第69条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修改建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按照法规经理应该回避或董事会要求经理回避的情形除外。

理由:对有些董事会议案,董事会可能是不希望经理参与。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是经理的一项义务还是权利?现有草案是说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并未明确到底是义务还是权利。建议,在某些情形下,经理需要回避,比如讨论经理薪酬议案时,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可以要求经理不列席。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

发起设立 ,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而设立公司 。

募集设立 ,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 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修改建议:

增加变更设立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 可以采取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者变更设立的方式 。

发起设立 ,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而设立公司 。

募集设立 ,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设立公司时应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 , 其余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变更设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修改理由:

目前实务中,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公司资产和负债都是继续的,但实务中,股东权益项目都是全部折合为股本和资本公积项目,不再保留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由此会导致税务问题,因为税务上认为是分红再投资,另外,也影响到变更后的分红。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实是可以直接变更的,二者是公司法层面有一定区别,主要是公司治理和股东权利义务方面有差异,但对会计方面(公司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和税务方面完全是可以延续的,不需要变化。因此,增加变更设立方式,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213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建议修改为:公司会计账簿设置,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公司资产,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修改理由:公司为了满足不同的会计准则体系,除了法定的会计账簿,可以设立多套账簿,其中有一套账簿是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其他账簿合法合规就可以。

对同样一笔业务,目前不同会计准则口径不一样,税务口径也不一样,这样的话,有些企业可能为了满足境内境外报表编制或税务报税要求,平行设立多套账簿。

另外,从会计角度来说,有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某些情况,可能形式山不在公司名下的资产,会计上是可以确认为公司资产的,那么,只要不违反相关法规,这是登记在个人账户名下有可能也是可以的。(现代社会的交易非常复杂,未来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 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修改建议:

增加对“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 , 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

这里是刺破公司面纱,各公司本身还是有限责任,承担责任还是有限的,那就要有责任股东来承担责任。 这里应该是“各公司及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股东”

第221条 公司简易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前,不得分配利润。

修改建议:

公司简易减资后,经过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之后,才能分配利润,或者没有超过三个完整年度,但分配利润之后的净资产,不得低于减资前的注册资本。

理由:

现有条款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但草案的规定很荒唐,存在严重问题。 举个例子,如果公司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900万,弥补了100万亏损,那么未来法定公积金要累计超过800万才能分红;但如果注册资本从1000万减到200万,未来法定公积金只要累计超过200万就能分红。

另外,建议《公司法》关于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全部修改为 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一方面和会计报表项目保持一致。另外,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的表述,不是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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