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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最新版(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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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7-12 06: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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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目前我国法律并未作出单独的规定,而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具体做法又存在较大差异——这种特点又被称为劳动法的“地域性”。

因此,无论是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用人单位规避用工法律风险的角度,都有必要对相关规定及判例进行了解。

由于相关内容众多,为便于介绍,本文主要选取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四川、天津、内蒙古、山东、湖南、辽宁、广西等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判例作简要介绍。您在具体办理相关案件时,请以当地的最新规定及判例为准。

北京地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8、《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二倍工资”的认定与起止时间、计算方法?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二倍工资按未订立劳动合同所对应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正常支付的工资为标准计算。

上海地区

《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文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2010年12月1日

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广东地区

相关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文号:粤高法[2012]284号

(注:该座谈会纪要已于2021年1月1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审判业务文件的决定》废止,但在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前,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具有参考意义。目前广东地区二倍工资的相关判例中,仲裁时效依然是根据该规定计算。)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天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相关判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10278、10279号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Y某主张其每天工作10小时,星期六、星期日也加班不补休,一年仅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放假,其他法定休假日不放假,但Y某对其上述主张,除提供了一份《关于Y某加班和工资结算明细表的情况说明》外,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应由Y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Y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关于H公司是否应向Y某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本案中,Y某在H公司工作期间,H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H公司应当向其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因Y某于2017年3月13日才主张权利(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2015年4月起至2016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18892号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上诉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起仲裁,即2019年6月2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均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经核算2019年6月23日至2020年4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102752.25元。

江苏地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文号: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一条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浙江地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文号:浙高法民一〔2014〕7 号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仲裁时效内,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应否全额支持?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为11个月。

劳动者有关支付最长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最后一个月的二倍工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的,应予全额支持。

四川地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文号:川高法民一〔2016〕1 号

3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期间应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2、3款的规定确定,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月的次日起计算一年。上述仲裁时效期间应按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实际给付劳动者的二倍工资差额不超过十二个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天津地区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文号:津高法(2017)246号

12.【未签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13.【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因己方原因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14.【合同到期未续订但继续工作的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但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本条及第12条规定的二倍工资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仲裁时效

15.【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按月计算仲裁时效

内蒙古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号:内高法(2015)193号

三、二倍工资

1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并按照该期间劳动者每月工资标准逐月计算: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3)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情况下,因为用人单位对原劳动合同期满和继续用工的法律后果均有预期,因此不需要再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和承担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之日。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5)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

山东地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二十一、关于二倍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适用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赔偿金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应当作为整体之债对待,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湖南地区

《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

文号:湘人社发〔2016〕48号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后,劳动者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后不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重大过错的,可以不支付二倍工资。

第三十六条 对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负有领导、管理和经办职责的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工作人员,除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职责的外,其本人主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组织订立了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以集体合同抗辩未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二倍工资责任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故未提供实际劳动,劳动者主张未提供实际劳动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措施,并非劳动报酬,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的保护。

第四十条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支付二倍工资存在连续状态的,时效从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对应月份的应得工资为标准。

辽宁地区

相关判例:

注:根据相关判例,辽宁地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可以视为一个整体计算,不按天或按月计算。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辽01民终10673号

本院认为,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经查,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表示不清楚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法向法庭提交双方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且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故一审据此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中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初入职,其可主张2017年7月至第2018年6月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之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西地区

注:根据相关判例,广西地区的“二倍工资”为按月计算,每一个月都单独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

相关判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2020)桂民申6759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支付双倍工资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且本案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所引起,故申请人主张本案不适用仲裁时效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用工时间为2014年3月1日,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从2015年3月2日开始起算一年,申请人于2018年9月26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D垃圾处理场亦在诉讼中提出了时效抗辩,故原审法院对申请人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W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W某的再审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桂0126民初3504号

关于被告应否向原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原告自2018年1月至3月、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在被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原告应分别自2018年2月1日、2019年1月1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原告至迟应当分别在2019年2月1日、2020年1月1日前向被告主张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现原告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7月15日,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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