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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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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6-26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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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经常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疑惑应当在什么时候提交证据。这就涉及到仲裁举证期限的问题。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期限,主要规定于《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十五条之中,下面我们来解读这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提交证据,主要有两个时间节点,一是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相关的证据,二是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首先,仲裁申请人在申请仲裁时即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既然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即表明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即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并载明证据的来源;拟由证人作证的,还应当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所以,如果“空着手”去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任何证据都没有,其结果要么是仲裁委员会通知限期补充相关证据,要么是仲裁委员会以缺乏申请仲裁的基本证据为由不予受理。

在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呢?或者说,在申请仲裁阶段,提交证据应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根据该条规定,起诉或反诉时,提供的证据应当能证明本次起诉或反诉符合起诉条件。那么,何为起诉条件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起诉或反诉时,应当围绕该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虽然无类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直接规定,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对于提交仲裁申请时应提交什么样的证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应当提交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证据。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又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可见,该条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基本相似,规定的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的条件,也就是仲裁申请应当符合的条件。

对于“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仲裁时,主要需要提供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初步证据。比如,通过应聘入职材料、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本案适格当事人等事项。

对于“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条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通过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信息即可证明;如果是向非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比如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工作记录或考勤记录中显示的工作地点等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该条主要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举证期限问题。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表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举证期限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实务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向当事人送达的举证告知书类的文书中,会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予注意。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均规定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中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举证期限,只能由仲裁委员会指定。

另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未限定仲裁委员会指定举证期限的长短,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规定的是申请延期举证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举证,但要注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同时,该条未规定是否准予延长的审查条件,即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即应当延长,但延长期限的长短方面,由仲裁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为原则进行确定,而不是完全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中均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即是否准予延长举证期限,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理由审查决定。

另外,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此外,诉讼过程中,还可能会根据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也应当中止。

总之,举证期限属可变期间,举证期限的长短及延长,要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把握。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规定的是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中,当事人逾期举证,不一定就导致证据失权。首先,逾期提供证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而不是一律不采纳证据。然后,根据当事人的态度或理由而定。根据态度方面,当事人拒绝说明理由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根据理由方面,需要审查理由是否成立,如果成立的,则应当采纳;如果不成立,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民事诉讼中,关于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问题,与《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可以结合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导致诉讼迟延的情况、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确定罚款数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第一,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人民法院应当采纳;第二,如果不是基于客观原因逾期举证,但也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第三,非因客观原因以及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举证,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但是,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也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司法实务中,我们经常见到,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后,另一方当事人就以逾期为由不予质证。根据上述规定,这种做法可能不是很明智。在此,我给个建议供各位读者参考,当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质证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说“对方逾期提交证据,我方不予质证。但如果仲裁委或法院认为可以采纳该证据的,我方的质证意见是……”。

本讲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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