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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是什么(附加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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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1 13: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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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已经调整至按月申报15万,按季申报45万,请问财税〔2016〕12号中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政策是否也随之调整到月销售额15万,季销售额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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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按照财税〔2016〕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缴纳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然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免征增值税销售额调整至按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因为增值税免征,所以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季度30万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需要缴纳,但是可以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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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鸟之恋提示:

一、财税〔2016〕12号的规定,既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二、财税〔2016〕12号的规定,仅针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不包括城建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其他政府性基金。

附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文件主要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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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征50%,各省都是怎么规定的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税〔2019〕1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50%税额幅度内的减征权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无权限),截至2019年2月21日,经笔者初步统计,全国31个省级行政单位(未含香港、澳门、台湾)中已有27个先后发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减征幅度进行了明确。(天津、海南、广西、西藏,网络未见公布)

有意思的是,已发文省份均不约而同的将减征幅度设置为顶格的50%,其中山西省还印发晋财税〔2019〕1号文,将该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普遍下调,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75%调整。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的9个水资源税试点省份,也都明确50%减征范围中,不含水资源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第二条: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由于「六税两费」减征优惠的主体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此5号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资格变化时的适用时间。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四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这一条的意思是,凡是小规模纳税人在「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之前,已经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的,那么,在本省规定的减税幅度内,还可以再享受一次减半,享受顺序是:先享受其他优惠,最后再减半征收。

比如,根据财税〔2008〕24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那么,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方,还可以再按照规定减征50%的税额,实际税负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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