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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军人的婚姻受保护?

  • 军人婚姻
  • 2021-07-06 19:53:15
  • 商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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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军人的婚姻受保护?

     由于人民军队担负着保家卫国的重任,往往不能像普通家庭那样可以经常过着一家团圆的生活,因此国家对军人的婚姻采取了特殊的保护措施。法律规定:只有“现役军人”的婚姻算作受保护的军婚,所谓“现役军人”,是指按照我国兵役法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服役的军官和士兵。由现役军人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也按现役军人对待。可见,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在军事单位服务但不具有军籍的职工,都不算是“现役军人”。      参考法条:《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破坏军婚罪的主体与主观方面

  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认识破坏军婚罪,除了应从其所侵害的军婚关系客体和“同居或者结婚”危害行为入手外,还应包括主体与主观方面。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但依照刑法第259条第1款的规定,破坏军婚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这里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且,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要求特殊身份。需要注意的是: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男性的情况下,犯罪主体可以是女性;行为人是否有配偶,不影响犯罪主体的成立;犯罪主体也可以是现役军人;按照多数人的观点,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构成破坏自身军人婚姻关系的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后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破坏军婚犯罪只能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因而,不可能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破坏军婚犯罪的动机比较复杂,有的是想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有的是为满足情欲,还有的是其他动机。犯罪的目的和动机都不是破坏军婚罪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它们对量刑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是否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具有“明知”的主观认识,一般争议不大。其原因在于被告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大多是同事、同学和邻居等,双方的家庭成员状况往往比较清楚。当然,也有例外情况。鉴于目前没有关于破坏军婚罪“明知”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认定: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内容,只要求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身份,就可以认定是破坏军婚罪之“明知”,并不要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个现役军人的所在部队、担任职务和与其配偶何时结婚等具体情况。因为不明知这些具体情况,行为人照样也明知破坏军婚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也能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程度,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就可以认定。这里的“知道”,是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确切地知道对方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这里的“应当知道”,是有充分理由的事实推定。破坏军婚罪的“明知”,可分为明知肯定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与可能是“现役军人的配偶”两种情况。前者是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与其同居或结婚的人的配偶,肯定是现役军人身份,而不会是非现役军人。这是一种确定的故意。后者是行为人根据有关事项,判断出与其同居或结婚的人的配偶,可能是现役军人身份,但又不能充分肯定,也不去深究下去,这是一种不确定的故意。

  破坏军婚罪之“明知”的时间。由于破坏军婚具有继续犯性质,所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的发生,存在着时间上的阶段性,由此分为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事前明知是指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前,就明知与其同居或者结婚的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身份。事中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与其同居或结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才明知其配偶是现役军人。这两种情况都属于破坏军婚罪的“明知”。事后明知是指双方结束共同生活,不再来往以后,或者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后,行为人才明知其配偶是现役军人。此种情况不构成破坏军婚罪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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