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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只有在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才需要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不需要配偶同意;
3 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的,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一般应当判决不准离婚;
4 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指
(一)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法院判决离婚时,毋须征得军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承担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某部士官王某去年与家乡女青年陈某订立了婚约,今年春节,王某请了探亲假正准备回家完婚时,家里却来信告知陈女已撕毁婚约与一个乡干部结了婚。王某接信后十分气愤,想告该乡干部破坏军婚。这个乡干部是否构成了破坏军人婚姻罪?
我国《刑法》和《婚姻法》对军人的婚姻关系都作了特殊保护的规定。这是由军人的特殊身份决定的。但王某和陈女订立婚约的问题,与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是两回事。婚约只是男女当事人之间对婚姻的一种事先约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法律程序,当事人自行订立婚约,在法律上不予禁止,也不予保护,因此,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按法律规定,破坏军人姻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而王某与陈女订立的婚约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所以,那位乡干部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军人婚姻罪。当然,如果他明知陈女是军人的未婚妻,再去向他求爱、结婚,这也是不道德的,除了应受到公正舆论的谴责外,还应由组织视情况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