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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婚姻法还有什么法 除了婚姻法还有什么法律

  • 婚姻家庭
  • 2023-09-16 09:10:16
  • 0
  • 康康

其实除了婚姻法还有什么法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除了婚姻法还有什么法律,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除了婚姻法还有什么法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白头偕老还适用吗?
  2. 民法的特别法有哪些
  3. 如果中国取消了婚姻法,人们不用结婚领证了,中国会怎么样?
  4. 新婚姻法规定中离婚后除了子女抚养费还需要给别的费用吗

白头偕老还适用吗?

从古至今,夫妻白头偕老,这就是人生婚姻的最高境界和最完美的归属。

要达到婚姻最高的境界,也是很不容易的。夫妻之间的恩爱,那是经过漫长的岁月,相互磨合,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最后才能白头偕老,恩爱如初的完美的结局。

现实社会,物欲横流,人与人之间信任减少。感情也是这样,世间上诱惑的东西太多,感情波动很大。现在的年轻人,为什么离婚率居高不下?归根结底还是金钱在作怪。宁愿在宝马车上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这句话成了经典。不难看出,追求物质生活,拜金主义是多么的严重,直接影响这代人。因此,现在很多人把白头偕老,看成是一种奢求,是一场空虚的梦。都想找富二代王子,都想找年轻貌美的娇小姐,世界上哪有这么多?

不管怎样,白头偕老是婚姻殿堂,最终的归宿。不管怎样,很多人在经历了风花雪月,虚渺变幻,回归人的本性,绝大多数人的婚姻都会白头偕老。

民法的特别法有哪些

特别法

特别法是对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或者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适用的法律。一般法与特别法是相对而言的。例如相对于《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就是特别法。特别法又可以称为特别规定

也可为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协商共治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探索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会和经济活动、管理社区财产和资金、解决社区治理难点问题、开展居民自治活动等方面拥有更多权限,强化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身份,规范特别法人证书发放与管理,提升居民委员会自我服务管理能力,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民事权利,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参加社会活动

1.厘清功能界限。以县区为单位梳理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厘清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功能界限,明确基层政府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服务经费和自治项目经费以及办公用房、居民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方面的保障责任。

2.突出法人身份。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理工作中可突出特别法人身份,除履职和协助工作事项清单、出具证明清单外,在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居民公约自治规范等规定的范围内,规范参加社会和经济活动,行使特别法人相关权利。社区居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开展的服务、进行的治理、出具的证明等,产生的民事后果,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相关责任。

3.明确法定代表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特别法人利益,负责组织和领导居民委员会工作,组织全体委员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定期将执行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带领居民委会

员成员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等。

(二)强化经济功能,规范社区财产和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1.探索“居财居管”。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独立的银行帐户,自行管理各种资金和收入。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自主设计服务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绩效。除上级安排的项目经费外,基层政府及部门一般不直接参与或介入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资金使用和管理。

2.鼓励兴办社区服务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展社区经济。小区的公共设施移交县区人民政府后,一般应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事业。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孵化培育以居民为主体的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兴办以老年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为服务对象的社区服务事业。

3.主动接受监督。健全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接受居务监督委员会和广大居民的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居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资金收支、资产管理情况。

(三)强化机制创新,规范在重点领域发挥特别法人作用

1.改进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对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商住小区,由社区协助遴选业主代表并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成立“小区物业协调管理中心”,形成社区党支部领导下的居委会、物业公司、业委会等“四方联动”协调管理机制。对没有物业公司进驻服务、无法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探索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牵头组建若干“小区物业便民服务管理中心”,提供基础物业服务和低偿便民服务。对拒不缴纳物业费的物业自管小区居民,由“小区物业便民服务管理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难题。

2.改进社区服务供给。探索设立“社区公益金”,由基层政府安排一定经费作为启动资金,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租赁、低偿服务取得的合法收入、辖区企事业单位资助作为补充。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机制,引入专业社工机构介入社区治理,采取“微公益”创投等创新方式,重点孵化以居民为主体的自助、互助、志愿等类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居民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化,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三社联动”发展。

3.保障社区特殊人群合法权益。关注老人、残障人士、大病人群、矫正人员、特困家庭和“五类”特殊青少年群体等重点对象及其家庭。当特殊对象利益受到侵害时,社区居民委员会主动介入通过社区调解、司法援助等途径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四)强化民主协商,规范居委会特别法人议事决策机制

1.坚持党的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类民主自治活动。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相关制度,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及时帮助解决居民自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通过组建党建联盟、拓展自治载体等方式,推动党的领导与群众自治的有机统一。

2.实行直接选举。坚持和发展社区民主选举制度,采取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鼓励采取“海选”方式提名社区居民委员会候选人,最大限度发动群众参与,选出体现群众意愿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健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重点加强各类服务专委会、自治专委会的建设,规范居民委员会为居民服务体系、自治参与体系。

3.完善社区协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规定组织召开社区居民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提请审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社区居民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牵头建立健全协商委员会、居民理事会、楼栋议事会等各类议事协商组织,定期组织召开听证会、议事会、咨询会、恳谈会、评议会等沟通民情、回应民意。

(五)强化有序管理,规范法人证书发放换证和日常保管

1.换届后集中发放证书。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换届完成后30日内,一般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完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集中发放工作,确保社区居民委员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2.信息变更遗失损毁申请换证。因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委员会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证。因设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化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在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产生起30日内申请注销旧证、换领新证。发生代码证遗失、损毁等情况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持相关证件材料,向原颁证机关报告并申请换领新证。

3.加强法人证书日常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明确专人管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确保证书使用安全。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让特别法人证书的发放与换证全程留痕。县区要做好对有关应用部门的信息服务和资源共享,促进各管理部门间的业务协同。

三、保障措施

(一)试点先行,稳妥推进。从2019年起,在县区各选择不同类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试点。市民政局要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每半年开展一次调研,评估总结试点成效,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疑难问题,确保稳妥有序推进。

(二)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组织法律界专家学者开展论证,确保该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三)强化宣传,提升意识。积极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墙(板)报等宣传教育阵地,宣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国家强制性,和实施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制度的优势。引导各级职能部门积极应对工作中的变化,切实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特别法人在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4日

“一般法”的对称。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特别地区的法律。适用于全国的法律称一般法,仅适用于某一地区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对所有人都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仅对部分人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一般事项有效的法律称一般法,如民法,仅对特定事项有效的法律称特别法,如商标法。而对于合同法和公司法而言,《合同法》是一般法公司法是特别法,

如果中国取消了婚姻法,人们不用结婚领证了,中国会怎么样?

这位网友好!恕我直言,您的发问是什么意思,能告诉您的具体想法吗。

一,恕我直言说你一句“无聊”(无恶意)。

二,婚姻法是国家法律,全世界近200多个国家,地区,估计,没有婚姻法立法的国家,地区少之有少。

三,婚姻法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婚姻关系(可以离婚)的人身,配偶,亲属,财产等等的行为规范,规距。

婚姻法从宏观讲属民法范畴,其含盖的内容方方面面。

男女到了适婚年令,依法申请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一对异性即依法确立了夫妻关系。

您所问,取消婚姻登记,是什么意思,估计,您想要的生活吗。

人为万物之灵,之首,有不文明到文明有一步步渐进,发展,进步文明的历程。

婚姻法是规范人们精神生活,物质生活的基本法律,也是对古有传统文化,历史,“传宗续代”的创新。

由上,今天人们的三观由经济发展社会转型,文化多元,包容在恋,婚,嫁,离方面有一些“反常”,离婚走高是现实。

离婚率走高与取消婚姻法没有什么关系。

因此,我的态度应是国家进一步完善,细化婚姻法关于结婚,离婚等方面的内容。

没有规矩,何来方圆。

新婚姻法规定中离婚后除了子女抚养费还需要给别的费用吗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新婚姻法作出了以下3大标准的规定:

一、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决定夫妻离婚时对孩子的抚养费的支付多少、高低由经济能来决定,协商为辅的原则;孩子的抚养费多少由父母收入浮动情况来决定,如果是固定收入的则按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最高不超过50%;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就按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依比例来支付。

二、根据实际需要来定夫妻离婚后最大的受害者就是无辜的孩子,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了弥补孩子心灵上的创伤;所以夫妻在应给孩子的教育支出、生活支出等各方面都应保持与离婚前一致。

三、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而定因为地区经济发展上的差异,通常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消费水平就比较高,所以当孩子跟随父母中的另一方去到哪个城市定居时,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也要符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才能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扩展资料: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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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0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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