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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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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5 15:55:37
  • 新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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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知道,对于有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来说,是可以有一个假释的机会,但需要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同时法律也明确提出了假释的限制条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接下来由知更鸟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及限制条件是怎样

  假释的适用条件在于,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限制条件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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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假释的罪犯会被重新收监情况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该撤销假释:

  1、被发现有漏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有违法行为。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尚未构成新的犯罪;

  3、犯新罪。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二、假释的撤销情形有哪些

  第一,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在假释考验期限放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得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断的刑罚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在假释考验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发现新罪,也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第二,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最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罚》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得撤销假释,只能对新发现的犯罪另行侦查、起诉、审判,不得与前罪的刑罚并罚。

  第三,被假释的罪犯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完毕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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