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a117

监狱假释函的流程是怎样

  • a117
  • 2021-11-05 15:55:32
  • 新沂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新沂律师事务所,具有8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对于假释的进行是现代法律上的一种减刑政策的,相应的犯罪分子在监狱中提起申请从而保障相应的假释的进行,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假释的流程的。下面就让知更鸟小编为大家带来监狱假释函的流程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监狱假释函的流程是怎样

  监区摸排符合假释条件,提前六个月办理假释委托函,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机要发函至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局,司法局委托当地司法所对当事人家属、邻居、村委(街道办)、当地公安等进行调研,确定是否有民愤,是否愿意接收等,由司法局出具报告是否适合社区矫治意见,再发回监狱。

  二、假释撤销决定

  关于假释的撤销,修订的刑法在保留原刑法中因再犯新罪撤销假释规定的基础上,吸纳了《监狱法》第33条的关于违法行为导致假释撤销的规定,并首次将发现漏罪也作为撤销假释的条件,这被认为是新刑法对假释予以完善的重要体现。显然,修订后的刑法关于假释撤销条件的规定,放宽了假释撤销的条件,对假释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对再犯新罪,不区分故意与过失,一律应当撤销,是否足取?而漏罪之发现若缘于被假释犯的主动交代呢?将假释必撤销条件扩展到一般违法或违规行为是否适当?

律师推荐:贷款诈骗罪案例

  1、假释的发动基于对受刑人人身危险性业已消除的认定和在监督考察下不再危害社会的期待。在考验期内若故意地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是无可争议的;但若出于过失再犯,尽管也可能造成或大或小的社会危害,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故意再犯显然不能同日而语,两种主客观在性质上根本不同的行为却呈现完全相同的法律后果,是不是有违公平原则?笔者因此建议将过失再犯的假释撤销由立法规定的必然撤销改为由法官根据过失大小和致害程度进行的自由裁量,也即假释考验期内因过失再犯,“可以”撤销而非“应当”撤销假释。

  2、由于假释是以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在危害社会为根本条件,故而如犯罪分子有意隐瞒自己的罪行,足以说明其无悔改表现,亦难以确认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撤销假释当无异议。但是,如果罪行是被假释犯主动坦白交代的,所以应区别对待。其一,如果所坦白交代的罪行相对较轻,综合考虑仍然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相应延长假释的考验期,不撤销假释;其二,如果坦白的罪行比较重,中国同意对漏罪区分对待的学者于是认为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②。笔者的意见是不妨作与故意再犯和过失再犯相同的罪质区分,如该较重的罪行系假释犯故意所为,则应当撤销假释;如过失所致,则是否假释交由法官裁量。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监狱假释函的流程是怎样 http://www.gdmzwhlytsq.com/a/sndypt/dy1/a117/176201.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5日 星期五
下一篇:没有了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