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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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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12:04
  • 义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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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辩护词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刑事案件每个案件的犯罪情节是不同的,涉及贪污数额、次数、款项性质、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况,每个案件不同,辩护律师要根据犯罪事实、证据认定、当事人供述等进行辩护,做出无罪、罪轻、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具体的量刑意见。每个案件的情节不同,辩护词也就不同。

辩护词的核心:

1、罪名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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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整确凿。

3、量刑情节,即无罪、罪轻、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这是一个辩护词的核心内容。

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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