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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有罪辩护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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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4 09:12:01
  • 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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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有罪辩护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某某的近亲属王金昌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案件已经过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有异议。为维护被告人合法利益,特作如下辩护意见,谨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行为构成诈骗罪错误,其行为具备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合同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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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即可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债务,虚构主体李红强与受害人XX经贸有限公司我们签订合同,是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将所运输物品转卖,其行为完全具备上述刑法规定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其行为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且根据刑法的规定,本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辩护人认为以合同诈骗罪对其进行追诉其才与事实相符,也符合刑法规定。

二、辩护人除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的罪行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1、被告王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使公安机关将赃物追缴并退回受害人手中,挽回了受害人的损失,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本案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所诈骗的财物数额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其价格为122000元,其数额不是特别巨大,没有其它严重和恶劣的情节。被告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赃物信息和动向,使公安机关及时追回赃物赃款,并退回给受害人,减少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某是为偿还欠他人汽车修理费及信用社债务等,加之因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王某某系因偿还债务引发,其主观恶性不大,应该酌情给予适当考虑。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因其不懂法造成,二则是因善良的本性使然。尊敬的审判长,大家想想,如果被告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罪犯,对于债务,他完全可以耍赖不还,但他没有这样做,为了还债,不惜冒犯罪的风险,所以从主观上看,其主观恶性不是很大。当然,他的善良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理由,但应该与那些主观恶性极为恶劣的罪犯不能相提并论,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适当考虑,酌情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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