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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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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27:56
  • 荆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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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位于一个重要的地位,我们经常的使用信用卡,但是对信用卡有关的犯罪却毅然不知,关于信用卡的两种犯罪案子在平时生活中的犯罪率也是非常的高。下面将给大家介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希望大家能了解对这两个有关信用卡的犯罪。

一、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构成条件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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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条件: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什么是信用卡诈骗罪和构成条件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构成条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

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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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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