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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辩护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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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27:52
  • 丹东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丹东律师事务所,具有12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非常频繁。这样能够便利我们的生活,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其中就包括这样的问题,他人向我们进行借贷的时候我们分不清是集资诈骗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并且不知道集资诈骗的正确解决办法,在法庭上如何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那么,集资诈骗罪辩护词是什么?

一、集资诈骗罪辩护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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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同时参与了本案庭审,对案件有了清晰了解,现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定罪问题。

(一)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集资诈骗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集资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集资的资金置于个人控制下,也包括将其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集资款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8种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是***公司的业务人员,直接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但对公司集资款项并未经手更未占为己有。其集资行为仅是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从自己非法集资的款项以一定的比例提成作为报酬。在离开公司之际,被告人对于同案犯陈**通知公司解散的理解是:公司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经营的亏损,无法给投资者还本付息。在司法实践中,基于这种行为导致无法还本付息,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当然基于这种认知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本案中,被告人***直到案发前,对涉案项目的集资用途、相关证明文件信以为真。在随后的涉案过程中,其以真实姓名印发名片,对外宣传的是自己在公司培训时所了解到的信息,包括项目的投资前景和公司未来发展目标,对于集资款项的收支、用途、其他人员的分成比例均无权过问也无从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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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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