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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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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03 13:27:47
  • 玉林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玉林律师事务所,具有14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为好,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的话,此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那这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知更鸟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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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该案主要犯罪行为人系孙某某,并非上诉人,原审判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另外,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透支数额依靠发卡行单方制作的催收单及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推定来认定,且口供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致,根本形不成完整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原审法院故意回避了孙某某这一关键证人证言及其相关证据,导致了原审判决错误的认定上诉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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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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