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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制度(仲裁流程怎么走)

  • 劳动法
  • 2024-03-23 16: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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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高效、公正、权威的争议解决机制,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接受和应用。它给争议双方提供了一种寻求法律衡平的方式,同时也符合公平、公正、透明的法律原则。那么,我们如何理解仲裁制度呢?又应该如何走的仲裁流程呢?本文将从五个方面为你揭示具体答案:一是解释仲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二是明确阐述仲裁的回避制度;三讨论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的联系;四,简要概述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最后,折射出仲裁制度的发展原因。希望能够为你理解仲裁制度提供参考和帮助。

一、仲裁的规则和制度是怎样的仲裁的规则和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仲裁意愿的体现。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以及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制度。

2.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在两者之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可以不实行回避制度吗

1、见《仲裁法》第34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2、(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3、(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第35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5、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6、第36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三、仲裁制度和仲裁实践的联系

1、济贸易迅猛发展,伴随而来的是商事纠纷的不可避免和增多,而这一切都促进

2、了临时仲裁制度的扩张,以及在商事活动中地位的不可或缺。

3、第二,机构仲裁自身的缺陷,促进了临时仲裁制度的应用。机构仲裁逐渐

4、发达,但是它自身也暴露出极大的缺陷。比如,费用较贵,时间较长。可以

5、说,机构仲裁自身的不足是临时仲裁得以应用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6、第三,网络技术的发展。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上国际贸易也

7、蓬勃发展,网上国际商事仲裁应运而生并且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就具有经济、高

8、效的优点。临时仲裁制度的优点此时得到凸显。特别是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

9、互联网确实使人们进入了信息爆炸的社会,可以在互联网上看到大的商务贸易

四、仲裁法的基本制度是什么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五、仲裁制度发展的原因

1、仲裁作为一种处理民商事纠纷的方式起源很早,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

2、仲裁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纯民间的自救方法,发展为被国家所承认或者规定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也就是说,历史上最初的仲裁起源于民间,它是适应民众的生活和生产实践需要而自发产生的。

3、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属于“自力救济”的性质,只是当其被统治者所看重而让其为统治者服务时,才被用立法的方式予以确认,从而上升为一种法律制度,成为一种“公力救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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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1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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