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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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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19:45:33
  • 潍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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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审查哪些内容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想建立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必须进行结婚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男女双方只有完成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才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其他人必须承认并尊重他们的夫妻关系。当事人申请登记结婚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那么,结婚审查审查什么内容呢?有什么审查结果?

 

 

  一、结婚登记审查的内容

  (1)婚姻登记处须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须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结婚登记的审查结果

  结婚登记经过申请和审查阶段之后,就到了领结婚证这个阶段了。当然,这必须要在申请和审查都通过才能拿到大红的结婚证。所以,在经过上述两个阶段之后就会出现两种结果:予以登记和不予以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对审查结果部分怎么办?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四、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怎么填?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结婚登记必须是达到法定婚龄男女的双方自愿,且不得重婚,不得近亲,携带齐全所要求的材料、证件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程序进行登记,由于结婚登记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结果不满意可以复议、可以诉讼。最后,希望知更鸟关于结婚登记相关的知识可以给你起到指路作用。

(责任小编:小云)

 

现役军人结婚登记的特殊规定

  核心内容:本文由知更鸟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的特殊规定。包括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规定、结婚登记的办理机关与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详情请看以下介绍。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2004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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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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