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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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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0 17: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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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申请书怎么写

离婚申请书 我们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籍贯: 现在地址: 工作单位: 文化程度: 职业: 婚姻状况: 居民身份证编:号 结婚证:字号、日期:字第号年月日 离婚原因:女子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 双方申请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年月日 背面: 审查处理结果: 有关单位调解意见: 审查处理结果:年月日 登记日期:年月日 结婚证字号字第号 婚姻登记机关及婚姻登记员签字年月日 说明: (一)本申请书正面各栏由双方当事人如实填写,如不会写字,可委托承办人员代写,但申请人双方必须分别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二)申请书各栏由婚姻登记员填写。 (三)“职业”栏内填“干部”、“工人”、“教师”、“军人”、“居民”、“农民”。 (四)未实行居民身份证的地区,在“居民身份证编号”栏内填户籍证明。 (五)“登记日期”应与颁发的《离婚证》日期一致。

 

军婚规定解读:军人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表达了这样一个含义:如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非军人要求与军人离婚的,必须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这一条款在适用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人向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均不适用上述条款;(二)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而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无须军人同意。

  军婚民事特别保护条款的具体适用。经人民法院调解,非军人一方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同意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送达后与判决书发生同等法律效力,诉讼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非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非军人一方坚持不放弃离婚要求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军人一方的意愿判决不准离婚。

  军人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军人在由非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中拥有的离婚否决权,只有在自身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具有实际意义,因此在行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如配偶与第三者同居、重婚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之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是解决矛盾的较好选择;军人一方如选择行使离婚否决权,则应从配偶提出离婚的理由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重归于好之策,尽量消除隔阂。这不仅有助于解决矛盾,也有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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