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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题: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 结婚登记
  • 2021-12-25 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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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专题: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专业回答

为结合军队的实际,贯彻落实2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总政治部于同年11月印发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
按照上述两个规定,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是: 首先,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的结婚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其次,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今年3月,民政部公布了《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9条规定:“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因此,你可以在上述婚姻登记机关中选择一个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关法规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将于2021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有什么限制

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申请离婚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

一方要求离婚的;

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一方或者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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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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