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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但部队有个不成文的规定,所有部队都执行男25女23结婚。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大陆一方: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台湾一方:
(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
(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
(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
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区别和联系(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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