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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纠纷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 离婚纠纷
  • 2021-11-16 06:20:01
  • 安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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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财产纠纷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离婚案件财产纠纷上诉状的范文是怎么样的?

原 告:XXX,男,1965年5月3日生,汉族,济南XXX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街XXX小区XXX号楼XXX单元X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 告:XXX,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济南XXXXXXXXX下岗职工,住济南市XXX区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邮编: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诉 讼 请 求

一、依法分割离婚后财产以及租金。

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XXXX年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XXX随被告生活,但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完全分割。

XXXX年,被告拒不按约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三套夫妻共同房产:(1)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产权房,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区XXXX小区XXX号楼X单元XXX室,现由XXXX带XXXX居住使用;(2)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区X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居住使用;(3)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济南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位于济南市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现由XXX(出租)使用。就分割上述财产及孳息租金X元,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特诉诸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 致

济南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附:

1、本诉状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2、证据(X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 1 份。

3、财产登记及分割意见 1 份。

4、证据各 X 份,共 X 份。

财产状况及分割意见

一、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75.38平方米,现由XXX带XXX共同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区XXXX西区X号楼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4年11月18日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元,约X元。

(三)该住宅在中国XXX银行济南市XXXX支行抵押贷款XXXX元,贷款期限15年,每月还贷约900元,自XXXX年11月19日起至XXXX年11月18日止。

(四)具体分割意见:

1、XXX与XXX已共同偿还31个月贷款X元,从2004年11月起至2007年7月止,尚有145个月贷款XXXX元未偿还。尚未还清的抵押贷款由XXX和XXX共同偿还,双方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至还清时止。

2、XXX和XXX共同将该住宅赠予其婚生子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二、一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单位宿舍房改住宅房,建筑面积48.31平方米,现由XXX居住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区XXX南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济房权证X字第XXXX号,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1999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8000元,约386000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该住宅由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三、三室一厅住宅楼房一套,系XXXXXXXX总公司职工集资建房,建筑面积75平方米,现由XXX使用。

(一)该住宅坐落于济南市XXXX小区XXX号楼XX单元XXX室。暂时没有发房产证,预登记产权人XXX,共有人XXX。

(二)该住宅系XXX和X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2年共同购买,购买价XXX元,现市场价约每平方米XXXX元,约XXXX元。

(三)具体分割意见:

1、该住宅由XXX所有,并拥有使用权。

2、XXX分得房产比XXX分得房产的现价值多约XXXX元,XXXX和XXXX各分得百分之五十,即各分得约XXXX元。

3、XXXX将该住宅出租,XXXX和XXXX应各分得租金的百分之五十,约XXX元。

原告:

XXXX年XX月XXX日

综合上面所说的,离婚案件一般都是属于双方不能协商离婚而直接走的讼诉程序,对于诉讼离婚,那么作为原告就必须要写起诉状,如果对于一审判决不服,那么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起上诉,但双方在财产的问题上最好是以协商的方法来进行解决。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应界定为侵权责任还是为违约责任,历史上,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决定的。

  

   关于婚姻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和制度说两种学说。契约说产生于近代的资产阶级革命,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念的产物,也是资产阶级民法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契约说主张,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与妻,且由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其意思业已合致(即愿与对方结婚)者,当即发生权利义务的夫妻关系,据以约束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二致。1791年法国大革命确立了“法律承认婚姻为市民契约”的原则,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进一步规定“无合意即无婚姻”,使婚姻作为契约深入人们的观念。

  

   从婚姻的表面上看,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体确实是当事人意思合致的结果,但从婚姻的实质看,它不仅是婚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同时也是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下的自治,其自身的存在和功能带有鲜明的公法秩序和社会保障、福利属性,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当中;意思自治的自律性、授权性与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义务性同构一体,不可分割。它的本质是一种法律强制,比如未婚以及年龄血亲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逾越。从总体上说,“婚姻作为一种制度是为了回答社会中的这些问题而发展起来的,它源于性,借助了性,但发展成为分配生育的社会责任,保证人类物种繁衍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同人类的生存环境有内在结构性关系的制度”。婚姻性质的制度说是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演变,是婚姻从个人主义向社会责任进化的体现。使婚姻的性质不单纯是个体的选择,而是具有很浓的社会性因素,同时也使婚姻性质更加贴近了它的客观本质,也使婚姻这种特定契约与一般的合同具有了根本的区别。

  

   两种不同的婚姻理念导致了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不同认识。依契约说,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违约责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被视为违反了基于婚姻契约所产生的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扶助义务等,因违反这些义务而造成的另一方的损失,在离婚时应当赔偿。依制度说,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与生俱来的责任,它保证人类繁衍后代,维系社会正常发展。在一方具有过错时,就侵害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据此,离婚时的损害赔偿更具有了侵权责任的成分,侵权的性质比违约的性质更能反映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我们认为,契约说和制度说从不同的方面反映了婚姻的性质,但其本身都是不全面的。契约说强调婚姻契约性而忽视了婚姻的社会意义,制度说则强调了婚姻的社会意义而忽视了婚姻是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发生的这一事实。制度说并不能充分说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性质。婚姻是私人的事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方能发生,这已成为现代婚姻法的重要理念,但婚姻又不是纯粹的私事,婚姻关系一旦建立,就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对社会的责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要服从其对社会的责任,于是原本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婚姻义务转化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相应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违反这些义务,既是对对方当事人的权利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侵犯。这两种侵犯各有其责任形式,在当前,法律主要关注的是对对方当事人权利的侵犯。这种侵犯已经属于侵权的范畴。而不再属于违约范畴,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对这种侵犯的补救,因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28条可以知道,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也属于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因为我国一般并不支持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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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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