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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 离婚纠纷
  • 2021-11-16 06:05:01
  • 永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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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反诉可以吗?

一般都是不可以。前立法及司法实践认为:离婚之诉是复合之诉,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均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不能吞并原告提出的离婚之诉,因此被告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或反请求均不构成反诉。这个一直以来都是有争议的。

二、法律依据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观点集成

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吞并离婚财产分割请求,可以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看作附条件的反诉,即把离婚作为所附条件,如果解除婚姻关系,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如果当事人不离婚,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则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第二种观点:离婚请求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不能相互抵消,如果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构成反诉,则存在理论上的障碍,因为其不可能脱离离婚的前提而单独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构成反诉,而是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地方法院关于关于婚姻案件的裁判指引

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

离婚案件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应否作为反诉处理。

离婚案件属于复合之诉,当事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不应作为反诉处理。但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应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2022年12月26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离婚案件的被告在答辩状中或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不构成反诉,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被告明确其诉讼请求,对该诉讼请求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被告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对该增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离婚案件的被告作为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不构成反诉,但对该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

三、不能反诉,被告如何主张权利?

通常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于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请求的,人民法院会要求被告明确其请求,缴纳诉讼费用之后,合并审理。实际上,这些就是通常意义的反诉。

四、设置反诉的必要性及发展趋势

目前离婚案件中没有设置反诉制度,是否就是说没有“反诉”的必要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离婚诉讼中反诉的存在有其必要性:

(一)夫妻平等原则和诉权平等原则的权利基础为离婚案件中的反诉提供了内在依据: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可以提出离婚请求,被告也应可以就离婚提出反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夫妻平等原则。否则,如果对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的反诉进行限制,不仅有悖夫妻平等原则,对被告所享有的离婚自由也是一种桎梏。

(二)离婚诉讼中的反诉有其独有的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在离婚诉讼中,离婚诉讼的目的虽然主要在于解除婚姻关系,但又不仅在于此,而是关涉到财产分割、子女监护权及损害赔偿等诸多问题。所以,原告方提起离婚之诉后,被告方也因为存在着诉的利益,也有提起相应反诉的权利,包括依自己的理由就离婚、财产分割、损害赔偿提出反请求等。

在离婚诉讼中确立反诉制度有其充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可操作性,我国今后立法和实践将逐步确认反诉制度,这是大势所趋。

在离婚之后,因为这个财产分割等问题所引发的纠纷或者有新的请求的话都构不成那个反诉,但是呢,反诉现在在我们现在的司法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反诉的制度以后可能会成为一个建法的依据,毕竟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我们国家的法律在将来会越来越完善的。

延期办理房产证 开发商要赔偿业主351万元

    由于延期7个多月办理房产证,深圳市中爱联实业有限公司日前被法院正式判决向386户业主赔偿351万多元的违约金。

  据南山区法院查明,中爱花园系由深圳市中爱联实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该案386名原告均与被告中爱联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且支付了相应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的150日内,书面通知各原告共同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

  2004年12月15日,中爱花园小区取得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2005年8月1日,被告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386名业主认为被告中爱联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妥房产证业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被告违约、向原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351976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合同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中爱花园小区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就应办理初始登记,但中爱联公司直到7个多月后才办理此事,被告理应就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悉,一审判决后,中爱联公司不服,表示将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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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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