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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是怎么样的?

  • 离婚纠纷
  • 2021-11-15 11:35:01
  • 汉中律师

本文由汉中律师,具有5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是怎么样的?

一、离婚财产纠纷的相关问题

1、婚前财产形态变化

双方对婚前个人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该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或财产存在形态的变化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孳息”、“自然增值”范围的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中的“孳息”、“自然增值”一般应理解为未经经营或投资行为所得之“孳息”、“自然增值”。

个人所有的古董、黄金、股票、债券、房屋等财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应为个人财产,但上述财产婚后因经营或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升值增值利益部分,应认为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经营或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为共同财产。

3、因伤获得的保险金、残疾赔偿金性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保险金(本人为受益人)应为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为一方个人财产。

4、买断工龄款的性质与分割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买断工龄款可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军人所得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予以处理。

5、财产约定的特殊形式

夫妻间无书面财产约定,但双方均认可或有证据足以表明存在财产约定合意的,应认定财产约定成立。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提起财产约定之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等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理解为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对已存在的夫妻财产约定知晓。

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之后夫妻间财产制度及债务承担安排的约定、变更,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债权人不生效力。

财产纠纷是这个社会常见的纠纷形式,无论是债权债务,还是夫妻离婚等等都涉及到财产的纠纷问题。凡是涉及到钱的,都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必然会引发纠纷,在离婚案件中,需要弄清财产纠纷的其他问题。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提出

  在夫妻离婚的时候,有过错的一方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是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那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提出呢?知更鸟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提出: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整理的有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怎么提出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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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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