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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三种行为

  • 离婚赔偿
  • 2021-11-12 21:30:02
  • 四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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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三种行为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实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我觉得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2、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将其归入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中。赌博、吸毒两大恶习不仅是违法行为,如长期为之,并不亚于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给另一方造成的伤害,《婚姻法》规定为离婚的理由,却没有规定可以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其他危害家庭不良行为是指四种行为以外危害家庭生活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如“网络婚姻”,因网恋引起的离婚诉讼从无到有日趋多见,作为“精神外遇”的网恋,影响了配偶之间感情的交流,已经成为婚姻解体的新杀手。

  3、侵害配偶生育权。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离婚出轨精神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有不忠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个赔偿即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夫妻一方主张对方婚内出轨,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实践中,一方以对方在婚内有嫖娼行为主张离婚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3、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与其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4、我国目前还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标准,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是不尽相同,但是主要还是取决于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双方的经济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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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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