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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后离婚孩子判给谁?

  • 家庭暴力
  • 2021-11-08 09:15:01
  • 黄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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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后离婚孩子判给谁?

一、家暴后离婚孩子判给谁?

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发展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如果确有证据证明一方具有家庭暴力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事实的,子女抚养权判给另一方的可能性较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女方怎样争取抚养权

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首先要看孩子的年龄。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多数会由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情况则要衡量双方抚养条件等因素;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

具体而言,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抚养权,属于相对绝对的抚养权,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孩子由女方抚养。

并不是在离婚的时候争取的抚养权就一直拥有孩子的抚养权了。根据法律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后,父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并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协议,只要没有违法事项和对子女成长不利的问题,法律准许当事人作出协议变更。


家庭暴力行为救助实施主体是什么

  家庭暴力行为救助实施主体是什么?目前中国面对家庭暴力行为,寻求救助也是一种有效的防治方式,现救助实施主体有: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所在单位的救助,国家机关的救助。

  1.各级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所在单位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国家机关的救助

  救助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场等救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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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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