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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重婚 妻子索赔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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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0-28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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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重婚 妻子索赔获支持

夫妻关系不好便再找一女子结婚,家住湘潭县的胡某因重婚罪,不仅被刑拘,还要承担女方经济赔偿。

  11月24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重婚引发的离婚案件。

  2008年,湘潭县锦石乡的村民胡某与黄某相识并恋爱,2009年4月13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两人于婚后生育一女。2010年10月,黄某回家后怀疑胡某与别人有偷情行为,双方发生争执,随后便各自分开生活。此后,胡某与廖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2022年8月,胡某因犯重婚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获刑后,胡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与黄某长期分居及胡某因犯重婚罪被判刑,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判决准予胡某与黄某离婚;女儿由黄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对小孩享有探望权,黄某负有协助的义务;胡某支付黄某过错赔偿损失5000元,支付经济帮助费5000元。

重婚罪判几年

  重婚在中国《婚姻法》第十条中被规定为“婚姻关系无效”列。而婚姻关系无效的法律后果,尽管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但都离不开对重婚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方式,那么重婚罪判几年呢?

  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许多国家的刑法都确定重婚是一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重婚为一种应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国《婚姻法》与现行刑法相适应,在第45条中明确规定:“对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要对重婚者的刑事惩罚到位也决非易事,这突出表现在对事实上的重婚的刑事惩罚难以落到实处,对纳妾性质的重婚者的惩罚显得苍白无力。1999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判决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这与社会中出现的大量变相重婚的严重情况极不相称,致使大部分事实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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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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