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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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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06 17:00:37
  • 沈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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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婚姻关系应当如何解除?

准婚姻关系的解除,就是解除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关系。亲属法在这一部分要解决的问题是:

第一,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订婚、结婚都是自愿的,即使是结婚也实行离婚自由的原则。况且准婚姻关系并不是婚姻关系,当然可以随时解除准婚姻关系。问题是,一方要求解除该关系,另一方不同意而发生争议,应当如何处理?我认为,应当由法院受理争议,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断,一般应当判决解决准婚姻关系,不应当判决予以维持。

第二,解除准婚姻关系的效果为终止准婚姻关系。解除准婚姻关系之后,就使双方当事人不再为准婚姻关系当事人,不再是同居者。

第三,准婚姻关系终止后,在当事人相互之间原则上互不负责任。在《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分为妇女作出终止和男子作出终止,效果有所区别。妇女作出终止的,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或返还原物的责任。男子作出终止,如果为公平所要求,法院可判处他对女方偿付不超过6个月的生活保持费用的赔偿。我国亲属法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终止准婚姻关系,不分男方提出和女方提出的不同,只要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者,对方应当予以适当帮助。

 

律师谈结婚(四)——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或者姓名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使用虚假姓名进行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时姓名错误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比如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姓名或身份结婚、互相交换使用身份证件结婚、虚构姓名与他人结婚、姓名登记错误等。对于这些情况的处理,实践中并无统一的标准。

笔者认为,一个人假借他人的姓名结婚,况且结婚证上的照片是本人的,其结婚行为仍然是本人实施的,而不是他人实施的。这种情况就只能对实施结婚的的具体人产生法律效果,而不能对他人产生法律效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可以认定真实身份的,在判决中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能确认当事人的真实身份的,应当以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为诉讼当事人。婚姻应当重视实际结婚登记人和婚姻的实质内容,而不能仅凭婚姻登记的姓名等形式确认婚姻成立与否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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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2日 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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