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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 子女抚养费
  • 2021-10-16 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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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

  离婚时子女抚养费 一次性给付的利弊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的问题上,从他多年的工作经验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抚养人侵犯抚养费。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

  三、造成不应有的讼累。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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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两次为一有妇之夫生女 两次起诉要求抚养费

  前两天,西湖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这是同一个法官调解的同一女子第二次起诉同一男子的案件。  2008年,27岁的上海刘小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杭州的自称公安民警的26岁孙先生。不久就...

  前两天,西湖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这是同一个法官调解的同一女子第二次起诉同一男子的案件。

  2008年,27岁的上海刘小姐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杭州的自称公安民警的26岁孙先生。不久就发展成恋人。

  2010年3月,刘小姐辞去上海工作,瞒着家人来到杭州,和孙先生住到一起。

  2011年5月,刘小姐怀孕,此时,孙某才道出实情,他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孩子,而且他也不是公安民警,而是小区保安。但是,孙说我会离婚的,再跟你结婚。刘小姐生下了女儿。从此,孙某再也联系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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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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