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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小孩要抚养费,当然是大人提出要求,当然大人当原告,这是错误的。
【案情】
2007年1月,李某(父亲)与吴某(母亲)结婚, 2008年2月,生育一子,2009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孩随李某(父亲)生活,吴某(母亲)不承担抚养费。2010年7月,李某(父亲)以自己无能力一个人抚养儿子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母亲)支付付儿子抚养费500元。
【法律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可另行起诉”,按规定提出要求抚养费的人应当是子女。因此,小孩要抚养费的诉讼原告应该为子女个人,而非一方父母。因此本案中要求抚养费的原告只能是李某的儿子,而不是李某本人。当然,鉴于子女是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据法律规定,此时可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因此,有人认为小孩要抚养费,当然是大人提出要求,当然大人当原告,这是错误的。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也可以不给付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同意抚养,当然法律也认可。
抚养孩子是父母双方应承当的义务。关于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规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当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则性的规定,大体精神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引用法条
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2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