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财产分割

夫妻之间一方病死财产分割权如何分割?

  • 财产分割
  • 2021-09-26 06:44:00
  • 庆阳律师

本文由庆阳律师,具有8年经验知名、专业的律师:罗翔编辑整理,已帮助众多人免费解决了问题,致力于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夫妻之间一方病死财产分割权如何分割?

一、夫妻之间一方病死财产分割权如何分割?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该案中,死者的妻子、父母、儿子均有权继承死者的个人财产。

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上述内容规定,因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未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而被继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间尽了主要照顾义务,有权在分配遗产时多分;被继承人的儿子属于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被继承人婚前所有的房产属于死者的个人财产,被继承人的妻子在婚后无该房产的份额。因此,该房产将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按照规定,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该房产可以作价分成四份来继承,即:被继承人配偶、被继承人父亲、被继承人母亲,被继承人的儿子。对于被继承人的妻子的份额,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现金给付。

二、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 相关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中,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度,干涉公益,属绝对无效,其利害关系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检察院。我国法律对此规定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但笔者认为,现代社会中,无论中外均以检察院为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而检察院既有监督包括婚姻法在内的所有法律实施的职责,又有大批专业人员。以基层组织为维护公益的诉讼主体,面临的问题是基层组织含义不清、指向不明,且基层组织不论指向政府机关、党团组织,其都有自身的主业,不可能花费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去监督社会大众是否重婚。

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婚姻的情形都只涉及特定人的私益,属相对无效。此时利害关系人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至于被申请人的确定,笔者认为,配偶一方提起的,被申请人为另一方;第三人提起的,配偶双方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起,而配偶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提起的,可以检察院为被申请人。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为意外或者其他情况出现了死亡的情况后,那么死者生前的财产也是可以由法定的继承人进行分割,一般继承者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一般会进行平均分配,如果对分割方面出现纠纷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方式来解决。

事实婚姻离婚可以分割财产吗

构成事实婚姻的话,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按照婚姻关系来进行,离婚时,当然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辟谣】
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真相:不是
解析:
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的处理适用一般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即事实婚姻受我国婚姻制度的保护。
【提醒】
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1、事实婚姻如双方要离婚必须到法院起诉,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共同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
2、如果证明不了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通常难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此时,法院会要求双方补办婚姻登记,补办以后,按离婚程序处理;不进行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夫妻之间一方病死财产分割权如何分割?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9272.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猜你喜欢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