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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字的财产分割丈夫不认

  • 财产分割
  • 2021-09-23 13:51:00
  • 介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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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字的财产分割丈夫不认

一、夫妻签字的财产分割丈夫不认可以吗?

财产分割的协议书上谁写并不重要,只要丈夫在上面签了字,说明他已经认可了协议上的内容,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有效的。婚内关于财产所属的约定是有效的。

二、离婚后诉讼财产分配不满怎么办?

离婚后,一方对于财产分割不满,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法院是否支持诉讼的原则是订立离婚协议时候是否存在欺诈或者胁迫。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离婚协议可以反悔,但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但同时要符合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方能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财产分割协议未包括的财产(遗漏的、暂时搁置未处理的),或对协议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按照目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外,即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即“一物一权,数个所有权人”,夫妻双方都是物权的所有权人。物权具有追击效力,即物权成立后,不论其标的物辗转至何人之手,权利人都可以追击标的物之所在,并直接行使权利。如果夫妻离婚时尚有部分共同财产没有处理,该部分未分割的财产仍然属于双方共有的物权,也就是说,双方是在没有配偶身份的情况下共有物权,一方可根据物权的追击效力,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提出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应当依法驳回。这里的“一年”起算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实际领取离婚证的次日,“一年”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即从领取离婚证之次日起一年内因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反之,超过一年时间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并且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依据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根据你的情况,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利益,那么事后反悔,不能作为从新分配的理由。

夫妻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远远比法律中理论所描述的要复杂的多。现实生活中,涉及到非常多的生活矛盾,在夫妻要离婚时,就会涉及到双方财产的分割问题。财产分割如果双方在婚内或者是婚前就已经有约定的,那么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婚前债务婚后还属个人债务

  婚前债务婚后还属个人债务,本案中,丈夫婚前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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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汤某现年26岁,其在向法院起诉时称,其夫被告章某在双方恋爱期间为购买结婚住房于 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万元,为了尽早有一个属于两人的小天地,汤某便向亲戚朋友东拼西借凑了8万元给章某,章某当时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婚后立即归还。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时还款,夫妻之间为此不断发生矛盾。原告汤某只好就8万元债务将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属夫妻关系,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 ,这8万元的债权系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且婚后双方对婚前婚后财产也未约定,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故原告的诉 讼请求并无不当,被告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务。

  评析要点

  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 因婚姻关 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为:(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 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执行。本案中,丈夫婚前 对妻子所欠债务属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 妻子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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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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