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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之后结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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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3-30 16:54:48
  • 甘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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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之后结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的人生非常长,如果在结婚之后结婚对象因为意外情况,或者是身体原因去世,那么我们也可以选择在结婚之后由于丧偶再婚,接下来和知更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丧偶之后结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希望对你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

 

  一、丧偶之后结婚需要提交的材料

  丧偶再婚是指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行为。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丧偶再婚需要提交以下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二、法律对再婚申请有何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假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三、结婚证办理所需条件

  1.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 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

  通过学习了,知更鸟小编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到了,丧偶之后结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一些?首先一定需要带齐相关的身份证信息以及户口本,还要带齐本人无配偶,或者是配偶去世的相关证明,以上就是知更鸟小编的总结,感谢阅读。

 

公公与儿媳能否结婚



最近发生在高邮的一桩婚姻引起全国各大媒体的关注。 59岁的丁老汉和30出头的占某登记结婚。这桩婚姻引起争议,并非因为双方年龄的差距,而是因为双方本是公公和儿媳。
丁老汉和庄某的婚姻是否可行?我国婚姻法无明确规定,但按伦理和法理其行为并不可行。
一、不符我国伦理道德。
对丁、占二人的婚姻是否合法不能仅限于从《婚姻法》条文上去判断,还要看到国家制定《婚姻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持家庭中的伦理道德,维系和谐的家庭关系,这是《婚姻法》的特殊性之所在。《婚姻法》具体条文仅是“表”,“家庭伦理”才是《婚姻法》要维护的“里”。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内容可以看出这一点: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婚龄;重婚。《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条件,不仅有生理上的原因,更有伦理上的原因。《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能结婚,主要是基于伦理上的考虑。尽管公公与前儿媳结婚不属于《婚姻法》禁止之列,但他们结婚违反了重大的伦理道德。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发生变化而变化,血亲关系,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律都无法改变的。如果法律认同丁全仁与占小东的婚姻关系,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伦理关系的错乱,侵犯公序良俗:占小东与她的前夫丁桂宏由前夫妻关系,变成现在名义上的母子关系;丁全仁的孙子与他构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养子关系。按占小东的说法:她与丁全仁结婚完全是为了儿子,儿子也是愿意与她们一起生活,这样丁全仁与他过去的孙子的爷孙关系转变为现在的父子关系。丁桂宏与他的儿子关系也会发生伦理上的颠倒:由父子关系变成继兄弟的双重关系。
二、不符合立法精神。
在我国民事法律领域,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不仅要考虑法律条文,还要考虑伦理道德和公共利益。《婚姻法》从本质上说是家庭法,是伦理法,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民法》属下的特别法。《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婚姻法:比如“公序良俗”,公共利益,都是《民法》的具体条款。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应遵守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既是《民法通则》中的具体法律条文,又是法律原理,在判断一个行为合法与否时,必须把二者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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