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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是什么时候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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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2-28 15: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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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一,因具有不同于传统刑事司法的特殊优势,刑事和解引起了其他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至今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刑事和解制度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地探讨和梳理,并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使之更趋于合理化。

关键词: 刑事和解;公诉案件; 法律监督

一、刑事和解概述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本文中,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经过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加害人通过弥补损失等方式,以此得到被害人的宽恕,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再通过国家专门机关的检查、确认后,对犯罪人给予从宽处理或者再也不追究刑事责任,旨在重新恢复曾经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上填补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使犯罪嫌疑人洗心革面、重新回到社会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确立的背景

1、社会现实需要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是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刑事和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于2004年被正式提出,要求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积极响应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提出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对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更具直接的指导意义。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行

宽严相济是我国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确立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作为当前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灵魂,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必须以此为指导。宽严相济政策要求对待犯罪人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宽严结合相适用。

二、我国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第一,从犯罪的起因上来看,这类案件要求因民间纠纷而引起,具体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引发的纠纷,也包括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二,从罪刑的轻重上来看,这类案件要求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轻罪案件;第三,从犯罪的种类上来看,这类案件必须只能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二)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我国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害人必须真诚悔罪,并且做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实际行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发自内心真实意愿,深刻反省自己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这是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第二,加害人必须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尽力弥补被害人遭受到的物质与精神伤害,从而获得被害人的原谅,这有利于化解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刑事和解适用的必要条件。三是和解必须出于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自愿。适用刑事和解必须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

(三)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侦查阶段,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只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可以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对于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可以决定不起诉。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三、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在司法实践中的质疑

(一)刑事和解与“花钱买刑”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刑事和解存在一种常见的误解,认为加害人有钱时容易达成和解,从而获得轻判;加害人无力赔偿时,选择和解的可能性很小,也就无法获得从轻处理。这种现象被称为“花钱买刑”。因此,刑事和解并非“花钱买刑”,不能因为现实生活中贫富差距的存在而否定其正当的价值。

(二)刑事和解与“司法腐败”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刑事和解还有另外一个担忧,即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问题、监督机制的缺乏、中国特色的“关系社会”等因素的存在,极有可能诱使司法人员滥用司法权。相对于传统刑事司法程序,开J事和解处理案件的方式更为灵活和便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很可能采取劝说、建议甚至引诱等方式,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让其被动接受和解程序。

(三)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

刑事和解强调灵活性,不拘泥于既有实体规则的绝对化规定,以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和解为依据。和解协议的达成可以作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充要条件。因此,即使加害人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和宽恕,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也应当按照法律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就违背了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一)设立合理的刑事和解赔偿标准

对于具体数额标准,在全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的前提下,采用全国一刀切的模式显然不适宜,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区实施刑事和解,各地区依照地区发展水平自行确定赔偿标准,确保每个经济区域内的补偿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避免差距过大而导致司法不公。

(二)健全刑事和解的法律监督机制

1、刑事和解制度法律监督的合法性依据

作为一种全新的对刑事问题的处置方式,刑事和解是传统的刑事诉讼制度的补充。虽然,非诉讼模式让刑事和解制度具备了以往任何制度都没有的优势,但是它也不是一个可以完全自治的系统,仍然有着其固有的失灵。

2、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人民检察院就一直是我国行使监督权的司法机关,新法执行后,检察院的监督地位就更加凸显。

(三)建立刑事和解制度的配套制度

1、建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国家作为人民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主体,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不仅是国家的权力也是其义务,所有犯罪的发生都有其社会土壤,国家也应当对其承担自己的一部分责任,更何况如此做法有利于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减少国家的管理压力。

2、建设立加害人帮教制度

帮助加害人重新返回社会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目标之一,因此,使得加害人顺利回归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当然,这项工作需要如政府、社区、家庭等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发挥他们的效用拆除制度的篱笆,扫清障碍,疏通加害人归复社会的多重渠道。

3、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第一,能够有效避免人民群众认为刑事和解等同于“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体会刑事和解制度的益处。第二,能够让部分愿意和解、真心悔改但经济能力弱的加害人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积极践行对被害人的赔偿,进行落到实处的社区服务,为经济不宽裕的加害人提供刑事和解的另一种途径。

五、结语

刑事和解则是对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严格区分的理论的一种挑战。我们知道,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并且制约这审判权的开始,进行与结束。而刑事和解当中,被害人也是享有处分权的,主要体现在其愿不愿意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决定了刑事和解的开始,而其对赔偿金额的接受以及对加害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申请,则决定了刑事和解的终结。那么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和解则构成了对刑事犯罪与民事侵权权利分离理论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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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3月1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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